在與公司產生糾紛的況下,如果公司悄悄注銷了,這筆賬應該找誰來算呢?本文通過以案說法,教您在公司注銷后如何維護自權益以及東應承擔的清償責任。

案例一:按店會員充值糾紛

張先生在麥秸公司經營的按店充值了會員,共計5萬余元,但由于工作繁忙一直未到店消費。然而,2020年底,麥秸公司在未通知張先生的況下,擅自辦理了簡易注銷。張先生認為這嚴重侵害了自己的權益,因此將麥秸公司的東馬先生和夏士訴至法院,要求其承擔連帶退款責任,退還自己未使用的服務費用共計4萬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有限責任公司解散應當由立清算組依法對公司進行清算,并在清算組立后10日通知債權人。由于麥秸公司沒有提證據證明其依法進行了清算,法院認定馬先生和夏士未經清算即辦理了麥秸公司的注銷登記。作為債權人,張先生有權要求麥秸公司的東承擔清償責任,最終法院判決馬先生和夏士清償債務4萬元。

案例二:教育培訓公司注銷前提前收取學費

小何報名了博聞教育機構的面授課程,與其第一分公司簽訂了學員報名協議,約定由該分公司提供10門專業課程培訓,合同有效期1年,學費為3萬余元。然而,半年后,第一分公司突然將線下授課改為線上授課,并不久后關閉了線上系統。小何前往第一分公司辦公地址尋求解決,卻發現該址已無人辦公,查詢后發現該分公司已于半個月前注銷。

小何將博聞公司第一分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解除學員報名協議并退還未上課程所對應的學費1萬余元。法院判決認為,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其產生的民事責任由總公司承擔。在第一分公司注銷后,博聞公司無法繼續向小何提供服務,雙方合同應予解除并退還剩余款項。最終,法院判決博聞公司退還小何未履行的培訓費1萬余元。

案例三:虛假宣傳導致課程無法完

周先生報名參加了某資格證考試的線上培訓課程,支付了2.8萬元的學費。然而,在學了一半課程之后,周先生發現自己不備考試資格,認為到了欺騙,并要求解除合同并退還學費。然而,此時白云公司已經注銷,與其獨資東王士協商退費未果后,周先生將王士訴至法院,要求退還未學習部分的課程費用1.4萬元。

法院判決認為,王士未能提證據證明其財產與白云公司的財產獨立。因此,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20條第3款的規定,公司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東有限責任,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盡管周先生未能提相關證據證明到了欺騙,但考慮到已學習了一半課程,法院判決王士退還周先生1.4萬元。

綜上所述,以上案例反映了在公司注銷后如何維護自權益以及東應承擔的清償責任。據相關法律規定,公司東濫用公司獨立地位,導致公司財產與個人財產混同,公司東應承擔連帶責任。同時,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相關責任需由總公司承擔。因此,不論分公司是否注銷,相關民事責任應由總公司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