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對一起勞合同糾紛作出一審判決,公司因以嚴重違紀為由辭退員工小王并拒絕支付賠償金,被判需支付賠償金兩萬元。小王于2021年職高盛公司,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合同。然而,在2022年11月期間,小王多次中午提前下班前往餐廳就餐,導致公司認為其行為違反了公司制定的《員工管理規定》,構嚴重違紀,并在12月12日解除了小王的勞合同。小王對解除勞合同的行為提出了異議,并要求支付賠償金兩萬元。經仲裁委員會的支持,海安法院最終判決高盛公司支付賠償金。

法庭上,小王辯稱自己只是提前一點離開工作崗位,沒有影響本職工作。他還指出,有時候到食堂就餐時已經到了正常下班時間,而高盛公司認為走到食堂需要五六分鐘,因此認定他是早退。小王還表示其他員工也會提前就餐,而公司過于苛刻,缺乏人文關懷。海安法院經審理認定,高盛公司未能證明《員工管理規定》是經過法定民主程序制定的,因此不能作為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依據。此外,公司以小王提前就餐的行為為由解除勞合同,既不符合管理規定的階梯理方法,也缺乏合理。最后,公司未能證明在解除勞合同前履行通知工會的義務或補正相關程序,因此其單方解除勞合同的行為被認定為違法。

海安法院據相關法律規定判決高盛公司支付賠償金兩萬元給小王。法院指出,公司制定的管理和考核制度應彈適用規章制度,保障員工的勞權益,并強調管理規定應經過民主程序制定。劉昌海庭長指出,過于嚴格的管理規定會給員工帶來束縛和力,降低工作積極和生產效率。因此,公司在管理和考核時應該結合實際況,彈適用規章制度,給予員工改正錯誤的機會,通過通拉近員工與公司的距離,不斷改進和優化工作方式,實現公司和員工的共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