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常聽說公務員、事業編是鐵飯碗,進去了就不用怕失業,拿國家工資,但真實況是這樣的嗎?今天我們就以一個最新公布的真實案例,通過法律角度為你解讀“事業編”到底是不是“鐵飯碗”。

【案例】某于2017年12月1日通過公開招聘職某公立醫院,為在職在編人員。雙方訂立了期限自2017年12月1日起至2019年11月30日止的《事業單位聘用合同書》。該合同第二十條約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合同即行終止,(一)本合同期限屆滿的;……。”第二十四條約定:“在續訂聘用合同時,乙方在甲方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提出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的,甲方應當與其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2019年12月1日,雙方續訂聘用合同至2021年11月30日。2021年10月25日,某醫院通知某聘用合同到期不再續簽。某認為,其連續兩次與某醫院訂立聘用合同,第二次聘用合同到期后,某醫院未與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聘用合同,也未支付相應經濟補償,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合同法》相關規定。因發生爭議,某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要求與某醫院訂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分析】在我們的日常認知中,事業編三個字就代表著穩定,一旦考上終工作,不會面臨失業風險。但某作為正經的事業編在編人員,無重大過失,仍面臨被解聘的境,這似乎又與我們的認知相反。某本人也沒想到,不是鐵飯碗嗎,怎麼到我這就變了“土飯碗”,工作5年反而失業了?那麼單位做的到底對不對呢?難道該醫院作為事業單位是違法解約嗎?關于這一點,我們需要去法律法規中尋找答案。

在我國,鐵飯碗只有一個,那就是公務員。當然,也有事業單位與員工簽訂的聘用合同沒有約定期限或者約定了一個10年乃至更遠的期限,比企業來說相對穩定是毋庸置疑的。【結果】仲裁委員會裁決駁回某的仲裁請求,即醫院沒有義務與其訂立至退休的合同。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一審、二審判決結果與仲裁裁決結果一致,均不支持其訴訟請求。

【后記】事業編到底是不是鐵飯碗,相信本文能夠給你答案。在我國,鐵飯碗只有一個,那就是公務員。當然,也有事業單位與員工簽訂的聘用合同沒有約定期限或者約定了一個10年乃至更遠的期限,比企業來說相對穩定是毋庸置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