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則“四川地鐵上一子與他人搶座,因對方未讓座持續辱罵10多分鐘”的新聞在網上引起了熱議。這也引發了人們對于在公共場所辱罵他人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討論。同時,也提出了在路上、公共通中遇到不如意時市民應如何應對的問題。此外,人們還探討了在微信群里辱罵他人或在網上公開指名道姓罵人是否算在公共場所,以及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為了了解這些問題的法律規定,我們請來了四川縱目律師事務所的王英占律師進行詳細分析。

據王英占律師的解釋,公共場所辱罵他人是需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的。據我國法律規定,民事主有名譽權,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名譽權。因此,如果在爭搶座位的過程中持續辱罵他人,客觀上就侵害了他人的名譽權,造了惡劣的社會影響。這種況下,行為人應當賠禮道歉。如果持續辱罵行為導致他人嚴重神損害,被侵權人還有權請求神損害賠償。同時,據《治安管理罰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可對行為人以拘留或罰款的罰。

在面對“路怒族”時,王英占律師建議市民首先要保持冷靜,與對方進行通。如果對方緒過于激,無法進行正常的通,可以聯系駕駛員或乘務員尋求幫助。如果對方的過激言語演變為肢沖突,應立即報警并尋求周圍人的幫助,以防止危險進一步發生。

此外,王英占律師還提到了在微信群里辱罵他人或在網上公開指名道姓罵人是否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問題。他指出,不要以為在網絡上就可以免責,因為微信群和互聯網作為一種信息流平臺,有公開和傳播。在微信群或網上公開辱罵他人,構對他人名譽權的侵害,需要承擔侵權法律責任。據我國法律規定,如果造他人嚴重神損害,被侵權人還有權請求神損害賠償。

為了更好地理解這一問題,王英占律師還提到了一起相關案例。在這個案例中,兩名業主在QQ群中發生爭執,一方使用了侮辱的言語貶低了對方的人格。經過法院審理,被判決道歉,并要求發布道歉聲明。

總之,無論是在公共場所辱罵他人還是在網絡平臺上辱罵他人,都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公共場所辱罵他人侵害了他人的名譽權,而在網絡平臺上的辱罵行為也構對他人名譽權的侵害。因此,我們都應該在公共場所和網絡平臺上保持文明禮貌,尊重他人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