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一起關于公車起步導致乘車人摔倒的案件到了廣泛關注。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案。
這起事件發生在2021年9月6日,畢某乘坐甲公司運營的公車時,在上車后未站穩之前,司機就啟了車輛,導致畢某因為車輛的慣摔倒,隨后被送往醫院接治療。經過診斷,畢某的左側髕骨骨折,被鑒定為10級傷殘,需要住院接手治療。畢某將甲公司告上了槐蔭法院,并要求甲公司賠償醫療費5萬元、住院伙食補助費、通費、營養費、護理費、輔助費等1萬元,殘疾賠償金8萬元,后續診療費2萬元,神損害金15萬元等。
甲公司辯稱據民法典的規定,如果傷亡是旅客自健康原因造的,或者承運人能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或重大過失造的,那麼承運人無需承擔責任。在這起事故中,天氣下著小雨,地面和車廂都很,而原告已經67歲了,在上車后并沒有站穩抓好,此時車輛剛剛啟,導致他自己摔倒。甲公司認為在這起事故中他們沒有任何故意或過失行為,所以原告應該自行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這起案件屬于城市公運輸合同糾紛。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承運人有義務按照法律保障安全運輸;承運人應該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但是如果傷亡是旅客自健康原因造的,或者承運人能證明傷亡是旅客故意或重大過失造的,那麼承運人無需承擔責任。
在這起案件中,原告通過刷卡乘車與被告形了合同關系,雙方對于合同的立和效力沒有爭議。爭議的焦點在于損害事實和責任承擔。關于損害事實,前面已經做出了認定。關于責任承擔,被告主張原告傷是原告自重大過失造的,他們提出原告在未能及時扶穩或站好或就坐之前,公車突然起步,導致他摔倒,與公車起步無關。但是原告不認可這一說法,他提出在他未能扶穩或站好或就坐之前,公車突然起步,導致他傷。經過審查,專業機構出的司法鑒定意見書顯示,原告的左髕骨骨折符合公車起步導致乘車人摔倒,這次外傷與公車起步之間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而公車方面占據主要原因,因果關系的力度為56%~95%(建議75%)。因此,法院認為原告在這起案件中到的傷害與公車起步存在直接的因果關系,而公車方面占據主要原因,原告并沒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所以被告應該對原告所的損害承擔全部的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甲公司賠償畢某4萬元的醫療費,1萬元的伙食補助費、通費、營養費、護理費和輔助費,8萬元的殘疾賠償金,還有2萬元的神損害金。雙方都接了這個判決。法在這個案件中表示,乘坐公車是一種綠出行方式,既環保又方便。乘客和承運人之間建立了客運合同關系。除非傷亡是旅客自健康原因或者旅客自故意、重大過失造的,否則對于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運人都應該承擔賠償責任。當有乘客在公車上傷時,一般會主張侵權責任糾紛,在原告選擇適用合同糾紛的況下,就需要綜合考慮相關法律規定和公公司的運輸規則來確定違約責任。如果雙方沒有明確的證據且存在較大爭議,可以引司法鑒定來對傷害原因進行鑒定。這種類型的糾紛中,原告的訴求項目種類較多,需要綜合考慮各種法律規定和政府發布的文件來做出綜合判定。
以上是槐蔭法院對這起案件的審理結果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