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6日,一起公車起步致乘車人摔倒的案件引起了廣泛關注。當天,畢某乘坐甲公司運營的公車時,車輛在畢某上車前未站穩扶好的況下啟,導致畢某因車輛起步的慣而摔倒,隨后被送往醫院接治療。經過醫院的診斷,畢某的左側髕骨骨折,被鑒定為10級傷殘,需要住院接治療。

隨后,畢某將甲公司告上了槐蔭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通費、營養費、護理費、輔助費等一系列費用,總計約31萬元。甲公司辯稱據民法典的規定,如果乘客傷是因為自健康原因或者故意、重大過失造的,承運人不承擔責任。在本案中,甲公司表示畢某未能在上車時扶穩或站好,加上當時天氣有小雨,地面,造了畢某的摔倒事故,因此甲公司認為自己沒有任何過失。

槐蔭法院審理此案時,爭議焦點在于乘客摔倒后,甲公司是否應承擔責任。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承運人有安全運輸的義務,并且對運輸過程中乘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除非能證明傷亡是乘客自健康原因造的或者是乘客故意、重大過失造的。

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本案屬于城市公運輸合同糾紛。雙方已經確認了合同的立和效力。在傷害事實方面,法院已經做出了認定。在責任承擔方面,甲公司主張畢某傷是因為自重大過失造的,而畢某則認為是因為公車忽然起步導致了傷。經過審查,專業機構出的司法鑒定意見書明確表示,畢某的左髕骨骨折是由公車起步引起的,公車方面占主要原因,并且原告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因此,法院認為甲公司應對畢某所損害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甲公司賠償畢某醫療費4萬元,伙食補助費、通費、營養費、護理費、輔助費等1萬元,殘疾賠償金8萬元,神損害金2萬元。雙方對判決均表示接,案件得以了結。

在此案中指出,在生活中,乘坐公車是一種低碳環保、便利的出行方式。乘客與承運人之間形了客運合同關系。除非是因為乘客自健康原因或故意、重大過失造的傷亡,否則承運人都應承擔運輸過程中乘客的傷亡的賠償責任。

在公車上發生的傷害一般涉及侵權責任糾紛,在選擇適用合同糾紛的況下,需要綜合考慮相關法律規定和公公司的運輸規則來確定違約責任。如果雙方沒有明確的證據且爭議較大,可以引司法鑒定來鑒定傷害原因。在該案中,原告提出了多種賠償請求,需要綜合各種法律規定和政府文件來做出綜合認定。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承運人有義務在約定的期限或合理的期限將旅客、貨安全運輸到目的地。同時,承運人也應對運輸過程中旅客的傷亡承擔賠償責任,除非能夠證明傷亡是旅客自健康原因造的或者是旅客故意、重大過失造的。

來源:山東高法、槐蔭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