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老人贍養難日暮彩霞添,幸福度晚年84歲高齡的王老太(化名)育有子五人本是應當是子孫繞膝安晚年的年紀緣何因為贍養糾紛問題將五名子全部告上法庭?近日,羅山縣法院民一庭楊前國法審理了這樣一起特殊的贍養糾紛案件。

起因丨八旬老太面臨老無所養

王老太今年84歲高齡,育有三子兩,其丈夫在三十多年前已因病去世。老人原先健康況尚可,每月能領取到恤金1000元左右,能夠獨立生活,就沒有要求兒們承擔贍養義務。近年來,王老太健康況逐漸變差,疾病纏,生活不能自理,在贍養問題上與五名子產生分歧。無奈之下,將五個子告上法庭,請求依法判決子們按月支付自己的贍養費,包含生活費、護理費、醫療費等費用。因案件爭議較大,原告多名子又遠在外地,案件當事人未能訴前調解程序達一致意見,案件隨即進審理程序。

爭辯丨贍養糾紛本是兄弟矛盾

因原告年事已高、行不便,楊前國法理此案后,立即到其家中調查案,并與其子取得聯系,第一時間確定開庭日期并送達雙方當事人。考慮到老人次子和三子遠在外地,法采取網絡開庭的方式多次進行調解。開庭期間,原告長子稱自己獨自承擔贍養母親的義務長達5年之久,如今自己已經年過六旬,況較差,無力再單獨承擔贍養義務,母親實在于心不忍,想雇傭其他人員照料自己,于是便向其他子索要護理費等費用。原告次子、三子稱,此前父親去世,產全部分給了大哥,兩人雖未分得任何家產,但仍然對母親盡到了相應贍養義務。此前兄妹五人約定,每人每月給母親兩百塊作為生活費補,他們兩人每個月將錢轉其二姐(被告二)卡里,由其二姐轉給母親。此外,他們為母親多次報銷醫藥費開支,在其未提供相應醫療票據時仍向其轉賬,也經常給母親打電話噓寒問暖,不存在未盡贍養義務。他們認為是大哥將母親的錢花后,打著贍養的旗號,向其他兄弟姐妹索要財。原告的兩名兒稱,作為子應盡贍養義務,對此無異議,愿意承擔贍養責任。

判決丨五名被告流照顧老人

考慮到本案系贍養糾紛案件,為進一步維系原告及五子之間的親,在進行二次開庭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意見后,楊前國法仍不放棄通過調解化解糾紛。經過法釋法明理、耐心調解,原告的次子、三子提出贍養方案,由每位子流照料原告兩個月,照料期間的生活費由照料人自行承擔;如原告住院看病,除醫療保險報銷之外的費用由被告五人均攤。但老人子仍未達一致意見,調解再次失敗。于是,在綜合考慮王老太的收狀況和實際需要、當地的經濟水平、五名被告的經濟能力等況后,法當庭作出判決:一、2023年12月31日前由被告(原告長子)繼續照料原告,其余四子分別給付原告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護理費及生活費2700余元;二、被告五子從2024年1月1日起依次流照料原告兩個月,照料期間的生活費由相應照料義務人承擔;三、如被告五子不能按時履行上述第二項確定的贍養義務,則流時每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護理費及生活費共計4500余元;四、如原告王老太住院看病,除醫療保險報銷之外的費用,憑正規醫療費發票由被告五子平均分攤。考慮到案件爭議較大,兄弟間對立緒明顯,楊前國法積極與原告及多名被告耐心通、釋法明理,后五被告均認可贍養方案。

普法丨贍養本是法定義務

尊老敬老 老養老贍養老人是弘揚中華民族尊老敬老優良傳統的善舉,也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容。為人子應常思老人的養育之恩,作為贍養人應當對老年人提供經濟供養、生活照料、藉。父母有多個子的,應當共同承擔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每個子承擔贍養義務的多據老人的質需求和神需求以及子的生活、經濟況協商確定,確保為老人提供經濟上的供養、生活上的照料和神上的藉。贍養本是義務,不該為賭氣的工。子不能以諸如分產不均、老人偏心、已出嫁、老人有存款等理由作為砝碼來衡量贍養扶助義務的多,要自覺承擔贍養義務,讓老人安晚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都明確了年子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父母不履行養義務的,未年子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年子,有要求父母給付養費的權利。年子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年子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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