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為深貫徹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神,助推私募基金行業健康發展,聯合發布了依法從嚴打擊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這一行旨在對司法實踐中法律適用爭議較大的問題進行回應,進一步明確司法標準,加強辦案指導。該批典型案例共涵蓋了非法集資犯罪和私募基金管理人侵害投資人利益的挪用、侵占、商業賄賂犯罪等私募基金領域常見多發犯罪,不僅在事實認定、法律適用上對司法辦案有指導意義,而且為私募基金從業人員劃出“紅線”“底線”,教育警示從業人員要合法募資、合規投資、誠信經營。
在這批案例中,有的通過立案監督對集資詐騙犯罪嫌疑人依法追訴;有的通過綜合運用間接證據有力證明在私募基金復雜運作過程中的挪用、侵占犯罪;有的積極追贓挽損,不讓犯罪分子獲得任何經濟上的好。各案均據犯罪事實、節,依法判罪責刑相適應的刑罰,彰顯依法從嚴懲治私募基金犯罪的司法態度,切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
此外,接下來,“兩高”將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關于防范化解重大風險、維護金融安全的決策部署,持續加大對私募基金犯罪懲治力度,用足用好現有法律和司法解釋,依法置私募基金犯罪。加強與行政監管部門、公安機關等部門的協作配合,進一步提升打擊私募基金犯罪合力,穩妥防范化解行業風險。更加注重能司法,對在辦案過程中發現的私募基金行業治理的新況、新問題,加強調查研究,提出加強和完善行業合規建設的司法建議,助推行業治理,更好服務保障經濟發展大局、維護金融安全。
此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解放軍軍事法院、軍事檢察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民檢察院均應該嚴格依法進行審理和監管,保障金融市場的合法經營。私募投資基金是我國多層次資本市場的有機組部分,發展迅速,但也出現了以“私募基金”之名行非法集資之實,私募基金管理人挪用、侵占私募基金財產,在私募基金運營過程中實施商業賄賂等違法犯罪行為,嚴重侵害投資者合法利益。
為全面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深貫徹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神,進一步明確依法懲治涉私募基金犯罪中的法律適用和證據審查標準,切實提高涉私募基金犯罪案件辦理質效,更好服務保障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加快建設金融強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選編了“蘇某明等人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等5件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現印發給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