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再次無意中看到了原山東省某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吳某的犯罪通報。據報道,吳某賄近1200萬元,于2019年11月被判有期徒刑11年,并罰金110萬元。據刑法規定,賄300萬元以上應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吳某的判決看起來太輕了!1200萬元的賄金額,損害了公平公正的多?我想提一下吳某在我表哥案子中的丑惡臉,希大家對比一下這兩個腐敗分子的刑期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

我表哥是他們縣一個政府部門的財務科長,2015年因涉嫌挪用公款罪被調查。當時主管此案的并非現在的紀檢監察委員會,而是檢察院的反貪局。表哥在看守所里被關押了近兩年,反貪局查明,表哥在2012年之前分五次將累計205萬元(五次加起來)的公款轉到個人賬戶,為銀行的人頂攬儲任務,之后再沒有發生類似況,反貪局也沒有發現表哥存在其他腐敗問題。表哥承認了自己的犯罪事實,但指出之前認為這只是“公款私存”,只是違紀,半年前才意識到這是違法行為,曾向分管領導匯報過此事,應該按照自首判罰。按照刑法第九條的規定,挪用公款200萬元以上的,應判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據外界傳言,表哥的分管領導在一些力下,提供的證詞稱記不清楚表哥所匯報的事。于是,表哥被縣法院一審判有期徒刑五年。判決書下達后,表哥的律師和家人決定上訴,表哥的分管領導良心發現,同意重新提供證詞。

作為表哥的家人委托我關注表哥的案子,我多次前往市里的中級人民法院。經過一個多月的閱卷和調查,中院的辦案法初步認為表哥的自首立,并指出表哥之所以給銀行工作人員頂任務,是因為銀行提供上門服務。表哥的挪用公款行為發生在三四年以前,本金和利息都已經賬,他個人并沒有從中獲得任何好,幾乎沒有對社會造不良影響和危害。因此,符合減輕罰的規定,預計可以減輕3個月到1年的刑期。法表示,需要經過院長簽字,并經審判委員會審查后才能下達裁定書。然而,貪吳某卻拖延不簽字。

我請單位的領導陪同我去吳某的辦公室,吳貪給我們上了一堂關于反腐和重懲腐敗分子的教育課。現在回想起來,這些人真是兩面三刀,口是心非,本不適合做人!我又找了一個和吳某切的老板朋友去游說他,幾天后,此人回信告訴我,送點錢吧,三五萬元就差不多了。我迅速征求了表哥的家人的意見,他們都非常同意給錢。然而,我又委托律師去看表哥并商量,沒想到表哥強烈反對,他提出了兩個理由:第一,三五萬元買幾個月的刑期不值得,還不如留著錢出獄后用來生活;第二,這個人如此貪婪,說不定哪天就會被揭發,給我惹麻煩。表哥的預言真了!

表哥的家人遵循了他的意見,二審的裁定結果可想而知:上訴被駁回,原判被維持!表哥被送往監獄服刑,由于他的積極表現和罪行相對較輕,他獲得了腐敗分子最高的減刑標準,一次減了八個月,于2019年7月獲釋。然而,出獄后的表哥生活并不輕松。反貪局查明他沒有其他腐敗行為,證明了表哥只是一個依靠工資生活的人,現在一切都沒有了。更糟糕的是,山東省人社廳出臺了一個非常不人化的規定,即機關事業單位服刑人員以前的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歸零。本應于2021年退休的表哥,現在只能從2019年出獄后重新購買養老保險,再過15年,也就是表哥73歲時,才能辦理退休手續,領取一點養老金。雖然表哥有高級職稱,但由于從業止和人們對服刑人員的歧視,再加上年齡的限制,他很難找到一份好工作。目前,他在一個企業的食堂打雜,每月薪水只有2500元,工廠按最低基數繳納養老和醫療保險。許多年過去了,吳貪出獄后,雖然政治前途已經斷送,但他的生活卻無憂無慮,原因不言而喻。這兩個腐敗分子之間的差距實在太大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