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5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周權作的關于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在此之前,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對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一些常委委員、全國人大代表、各部門、地方和社會公眾提出了建議,要求完善犯罪主規定,并與正在修改的公司法等銜接,同時建議進一步明確其他公司、企業中的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犯罪的立條件,并妥善把握此類犯罪的罰范圍。二審稿采納了上述意見,將草案第一條第一款、第二款中的“董事、經理”修改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第二款中增加“致使公司、企業利益遭重大損失”作為犯罪門檻。一些常委委員、全國人大代表、各部門和地方提出,符合規定的同類營業和有關關聯易行為不應確定為犯罪,并建議進一步明確。二審稿增加了“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企業章程規定”作為條件,以便與公司法等相關規定銜接。草案第五條修改完善了刑法第三百九十條行賄罪的罰規定,增加了從重罰的六類形。一些常委委員、各部門和地方建議進一步準確、妥善劃定從重罰形。二審稿對從重罰形進行了修改,包括:(一)多次行賄或向多人行賄;(二)國家工作人員行賄;(三)在國家重點工程、重大項目中行賄;(四)為謀取職務提拔、調整行賄;(五)對監察、行政執法、司法工作人員行賄;(六)在生態環境、財政金融、安全生產、食品藥品、防災救災、社會保障、教育、醫療等領域行賄,實施違法犯罪活;(七)將違法所得用于行賄。這樣的修改使得從重罰形與有關文件確定的重點查的行賄形相一致,同時保留“等”領域,為其他需要從重罰的形提供了法律依據。《人民日報》(2023年12月26日0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