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袁曙宏作的關于公司法修訂草案修改況的匯報。自2014年修改公司法以來,取消了出資期限、最低注冊資本和首期出資比例,實施了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這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公司設立,激發了創業活力,公司數量也得到了迅速增加。然而,實踐中也出現了東認繳期限過長的問題,這影響了易安全,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因此,一些地方、部門、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建議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認繳登記制度,以維護資本充實和易安全。

為了解決東認繳期限過長的問題,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增加了有限責任公司東認繳期限的規定,明確規定全東應在公司立之日起五年繳足按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此外,一些地方、部門、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還提出了進一步強化公司民主管理,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建議。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在研究后對修訂草案作出了以下修改:一是明確公司應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建立以職工代表大會為基本形式的民主管理制度;二是完善董事會中職工代表的有關規定,除了對職工人數達到三百人以上的公司董事會設職工代表作出強制要求外,進一步明確,其他公司的董事會員中可以有職工代表。

為進一步落實產權平等保護要求,一些常委會組人員、地方、部門、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建議進一步完善中小東權利保護相關規定。修訂草案作出了以下修改:一是規定控東濫用東權利,嚴重損害公司或其他東利益的,其他東有權請求公司按合理價格收購其權;二是完善份有限公司東查閱、復制公司有關材料的規定;三是增加公司不得提高臨時提案東持比例的規定;四是規定公司減注冊資本時,應按照東出資或持有份的比例相應減出資額或份,除非法律另有規定。

另外,一些常委委員、地方、部門、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還提出了進一步強化對控東和實際控制人的規范的建議。修訂草案增加了規定,如果控東、實際控制人不擔任公司董事但實際執行公司事務,那麼他們應適用董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的規定。

此外,為了適應債券市場發展實踐的需要,一些地方、部門、專家學者和社會公眾建議完善相關規定,落實黨中央關于公司債券管理制改革的要求。修訂草案作出了以下修改:一是據《關于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將國家發展改革委的企業債券審核職責劃中國證監會;二是明確公司債券可以公開發行,也可以非公開發行;三是將債券存簿改為債券持有人名冊;四是將發行可轉債的公司由上市公司擴大到所有份有限公司;五是增加債券持有人會議決議規則和效力的規定,增加債券托管理人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