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就2023年備案審查工作況提出報告,引發了廣泛的討論。在這份報告中,披了一個市轄區議事協調機構發布通告,對涉某類犯罪重點人員采取懲戒措施,其中對涉罪重點人員的配偶、子、父母和其他近親屬在教育、就業、社保等方面的權利進行限制的案例。有公民對此提出審查建議,應予停止執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認為該規定違規,與有關部門督促有關機關對通告予以廢止,支持有關主管部門在全國范圍部署開展自查自糾,防止、避免出現類似況,確保執法司法工作在法治軌道上規范推進。同時,關于“罪犯子不得考公”等問題再次引起了輿論的關注和討論:這種限制是否也屬于“株連”,應不應該取消?

支持取消限制的法律界人士認為,限制罪犯子資格也是“株連”,違背了我國憲法,也不符合現代法治神。他們認為,任何違法犯罪行為的法律責任都應當由違法犯罪行為人本人承擔,而不能株連或者及于他人。有關通告對涉罪人員近親屬多項權利進行限制,違背罪責自負原則,不符合憲法關于“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規定的原則和神,也不符合國家有關教育、就業、社保等法律法規的原則和神。此外,近年來我國犯罪結構發生變化,大多數犯罪其實都屬于輕罪,限制沒有結束期限,違背了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然而,也有反對取消限制的聲音。他們認為,對罪犯子進行資格限制對潛在犯罪分子有威懾效應,可以抑制犯罪機,實現犯罪預防功能。 此外,某些特定的、特殊的職業不適合罪犯子從事,設置一定的任職資格標準,并在任職時通過政治思想方面的審查,盡可能保證公共利益不侵犯。還有就是很多犯罪人和家庭員、親屬之間是一個利益共同,后者雖然沒有直接參與犯罪,但從中獲利了,自然也要承擔相應后果。

大多數參與討論的學者認為,當前實行的罪犯子資格限制政策存在較大問題,應盡快調整完善。這是因為對犯罪類型、后果等大多沒有進行詳細區分,而是“一刀切”限制。因此,建議由全國人大立法明確犯罪附隨后果的適用范圍和期限,制定《犯罪附隨后果清單》。

另外,探索推廣犯罪記錄前科封存制度,或許是解決上述問題的一個好辦法。封存不等于消滅記錄,而是讓其于保狀態,不讓社會知曉。 如果其再次犯罪,則可由司法機關據辦案需要解封,依法將前科劣跡作為是否要加重罰的參考依據。這些討論無疑對促進社會法治、道德的完善構建能有所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