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9日,山西省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了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原黨組書記、院長胡毅峰賄、利用影響力賄一案。胡毅峰被判有期徒刑十三年,并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及有期徒刑三年,并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罰金人民幣三百二十萬元。此外,被告人胡毅峰的犯罪所得財及其孳息也將依法被追繳并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自1997年至2018年,胡毅峰利用擔任多個職務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職務晉升和案件協調等事項上提供幫助,共非法收折合人民幣共計3554萬余元。而在2019年,他退休后仍利用曾擔任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職權、地位形的便利條件,收他人所送人民幣200萬元。

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胡毅峰的行為構賄罪和利用影響力賄罪,賄數額特別巨大,利用影響力賄數額巨大。然而鑒于胡毅峰歸案后如實供述全部罪行,認罪悔罪,積極退贓,犯罪所得財及其孳息已全部查扣到案,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