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9日,山西省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原黨組書記、院長胡毅峰賄、利用影響力賄一案。胡毅峰被判有期徒刑十四年,并罰金人民幣三百二十萬元。法院認定胡毅峰賄數額特別巨大,利用影響力賄數額巨大。胡毅峰在擔任多個職務期間,利用職權為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非法收折合人民幣共計3554萬余元。退休后,他還繼續通過利用曾任職務的便利條件,收他人所送人民幣200萬元。胡毅峰歸案后如實供述全部罪行,認罪悔罪,積極退贓,法庭遂對其依法予以從輕罰。胡毅峰的犯罪所得財及其孳息已全部查扣到案,將上繳國庫。

2024年1月9日,山西省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原黨組書記、院長胡毅峰賄、利用影響力賄一案。胡毅峰被判有期徒刑十三年,并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利用影響力賄罪判有期徒刑三年,并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罰金人民幣三百二十萬元。胡毅峰的行為構賄罪和利用影響力賄罪,賄數額特別巨大,利用影響力賄數額巨大。自1997年至2018年,胡毅峰利用擔任原蒙古自治區彥淖爾盟盟委副書記、盟長,蒙古自治區黨委政法委副書記,蒙古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書長,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的便利條件,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承攬、職務晉升和案件協調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折合人民幣共計3554萬余元。2019年,退休后的胡毅峰利用曾擔任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黨組書記、院長職權、地位形的便利條件,通過有關國家工作人員為他人所涉案件理提供幫助,收他人所送人民幣200萬元。法庭認為,胡毅峰歸案后如實供述全部罪行,主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犯罪所得財及其孳息已全部查扣到案,對其依法可予從輕罰,故作出上述判決。這一事件再次引起了人們對員腐敗問題的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