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古呼和浩特市新城區人民法院日前對王某某犯猥罪一案進行了一審判決,判被告有期徒刑二年,并終止其從事與未年人切接的工作。這是新城區人民檢察院首次針對教職員工實施侵犯罪提出監刑加終從業止的量刑建議,法院予以全部采納。

據了解,被告人王某某是某安保公司的臨時聘用人員。2023年6月26日14時許,他利用被害人到校早、校門口無其他教師或工作人員值守的機會,將被害人私自帶至保安室套間,實施了犯罪行為。王某某的行為嚴重損害了被害人的人格尊嚴和心理健康,嚴重違背了職業道德,同時也嚴重危害了校園安全和社會穩定,因此據法律予以嚴厲懲罰。

近年來,未年人侵案件頻發,其中有相當數量的犯罪實施者與未年人有切接,嚴重侵害了未年人的心健康和安全保障。據《未年人保護法》的規定,單位不得錄用有侵害、待、拐賣、暴力傷害等違法犯罪記錄的人員。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和教育部聯合發布的《關于落實從業止制度的意見》明確規定,教職員工如果實施了侵等犯罪行為,人民法院應當判決其止從事與未年人切接的工作,并實行終從業止。

基于以上規定,新城區人民檢察院對這起案件的被告人提出了監刑加終從業止的量刑建議,以表明司法機關對未年人特殊優先保護的態度,對侵害未年人犯罪持“零容忍”態度,也是對所有教育行業從業者應當遵守職業道德的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