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廣場上的兒游樂設施不斷增加,其中兒電車備小孩子們喜。然而,在人來人往的廣場上駕駛兒電車也存在許多安全患。最近,廣西壯族自治區龍勝各族自治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因7歲兒駕駛電玩車不慎撞傷他人引發的健康權糾紛案。案基本經過如下:2023年3月的一天下午,7歲的小樂(化名)到龍勝縣華業廣場向某玩店老板租借了一輛兒電玩車玩耍。由于控制能力不足,小樂不慎將途經廣場的王某撞倒,隨后王某被送往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為“左尺骨鷹骨折,斷端錯位,全多組織鈍挫傷”。出院半個月后,王某左手仍舊疼痛難忍,無法活,再次到醫院治療,二次住院花費近兩萬元醫療費。期間,王某就賠償問題與小樂父母產生爭議,雙方協商未果,王某遂將小樂及其父母以及某玩店老板訴至龍勝法院。法院審理認為,小樂系未年人,也就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父母作為小樂的監護人,在小樂侵害他人造人損害時,應由其父母承擔賠償責任。某玩店主要針對未年人開放,應當保證其提供服務的對象人安全不損害,需要在安全防護方面盡到相對較多的注意義務。然而,某玩店未能提示小樂駕駛游玩時應注意的事項,經營的兒電車擺放、使用在市民廣場,兒電車駕駛游玩范圍無圍欄等安全防護隔離措施,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存在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法院綜合全案事實,作出一審判決:確認小樂的父母承擔70%的賠償責任,某玩店承擔30%的賠償責任。法指出,監護人帶未年人外出游玩,應時刻履行自己的注意義務和監護責任。游樂設施在為小朋友帶來歡樂的同時,也時刻伴隨著危險。作為兒游樂設施的經營者,應充分盡到經營者的安全保障義務,以及對于游樂設施的風險提示應當醒目,確保設施安全。相關法律鏈條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八條,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條,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以上法律規定了父母和監護人的責任,以及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的義務和責任。這起案件引發了社會的關注,對于兒游樂設施的安全問題也提出了更多的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