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一中院)就審結了一起有關兒媳與公婆簽訂贈扶養協議的案件,最終法院判決該協議有效,兒媳有權繼承老人的產。

案件涉及李老和張老夫婦,他們養育了三個孩子,分別是老大李貞(李老與前妻所生),老二李念和老三張進。2013年5月,李老夫婦在公證囑中表示將名下房產份額由老二李念繼承。然而幾年后,夫妻倆被李念送去了養老院。2017年5月,李老和張老二人在養老院與老大李貞的妻子顧平簽訂了一份贈扶養協議,協議容包括建立贈扶養關系和贈與房產份額給顧平。然而,李念不認可該協議,認為顧平作為兒媳本就有照顧公婆的義務,并且該協議無效。

雙方爭執不下,最終李念將案件起訴至法院,請求按照之前的公證囑繼承房產份額。他認為父母立有公證囑在先,而顧平作為近親屬姻親親屬并沒有與二老簽訂贈扶養協議的資格,因此該協議應無效。李念還聲稱該協議不是父母真實意思表示,父親的簽名是被顧平欺騙的,母親則只按了手印,而且手印也不真實。

顧平辯稱,公婆立了公證囑后,李念將他們的錢轉到了自己的賬戶,并且對他們照顧不佳,后來又把他們送去了養老院。由于李念未能盡心照顧二老,他們選擇了顧平作為扶養義務人,并且贈是二老親自擬定的,當時還有兩名證人在場,協議的真實有效得到了司法鑒定和證人的證言支持。

最終,上海一中院認定贈扶養協議有效,并且確認顧平已履行了協議中的義務,包括定期向李老轉賬、辦喪事等。據相關法律規定,如贈扶養協議與囑不抵,則產按照協議和理;如有抵,則按照協議理,與協議抵囑全部或部分無效。因此,上海一中院判決顧平按照贈扶養協議繼承二老名下房產份額。

李念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上海一中院。該院的主審法王剛指出,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個人簽訂贈扶養協議,協議中規定了扶養義務和贈的權利。贈扶養協議作為一種產轉移方式,在養老問題日益突出的老齡社會中有獨特的作用。該案中,公婆與兒媳簽訂的贈扶養協議有效且已經得到充分履行,應予以尊重和肯定。

綜上所述,上海一中院駁回了李念的上訴,維持了原判,確認了顧平按照贈扶養協議繼承二老的房產份額。(文中所涉人名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