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崇州惡狗傷人事件”是近期備關注的事件,經過多報道后,仍在持續發酵。這起悲劇應該為全社會審視和評估城市養犬對公共安全威脅水平的契機,同時也應進一步推法制健全。然而,令人憾的是,多個社平臺上的討論已經超出了事件本的范疇,為各種緒和矛盾的宣泄口。其中,也有人借機提出一系列含混的泛道德觀點。然而,作為中國傳統文化的思想基石之一,先秦時期的儒家先賢在兩千年前對“人、、社會”三者之間關系進行了一系列思考,這些思考對于理清思路、澄清輿論場上的觀點和看法有所助益。

先秦儒家思想中最寶貴的一部分無疑是其中的無不在的人本主義原則。這一點在“人禽之辨”中也得到了明確現,孟子說:“天之生也,使之一本。”這表明人是道德實踐的唯一主,人與禽的區別在于人備“不忍之心”和“惻之心”,這些都是“仁”的一部分。正如孟子所言:“惻之心,仁之端也。”因此,“仁”不僅是道德實踐的準則之一,也是道德實踐的最高目的。無論是尊老、保護草木還是善待,這些“文明”的表象都是人作為主踐行“仁”原則、追求“仁”目標的結果之一。

人作為萬的主宰和道德實踐中的唯一主,自然有權力以自己所的方式對待和,無論是無生命的死還是有生命的活。孔子在《論語》中說:“子釣而不綱,弋不宿。”這意味著孔子用魚竿釣魚,但不用網捕撈;獵飛禽,但不殺回巢棲宿之鳥。后世儒家經典中也有類似的論述,君子有能力捕捉湖泊里所有的魚,但僅僅捕取自己需要食用的部分,而不濫捕。君子有權力在山林中行獵,但不會僅僅因為要展現自己高超的或是取樂而隨意殺飛鳥。這種人對待的態度并沒有導致魚類滅絕或是飛鳥遭到濫殺,這并不是因為魚和飛鳥與人類擁有同等的生存權,而是因為人類擁有不同于魚和飛鳥的“惻之心”,踐行“仁”所產生的結果。在人與的關系中,“仁”的道德基礎在于人的道德自覺以及人與的主客地位。并不是什麼“同等的生存權”,也不等于“即使在遭嚴重潛在威脅的前提下人類也不能剝奪的生存權”。在“人禽之辨”中,人和的關系被定位為人和的關系,人與之間有不可逾越的鴻,因此這種關系必然低于人和人之間的關系。孟子在論述人與人、人與的關系時說:“君子之于也,之而弗仁;于民也,仁之而弗親。親親而仁民,仁民而。”這句話的意思是君子對待無論再喜,也不會將“仁”放在首位,對待百姓,雖施以仁但不會給予親人之。君子親親人才會仁百姓,仁百姓才會護萬。這種邏輯關系即所謂的“有差等”,通過向外的距離來確定彼此之間的倫理關系:家人、族人、鄉人、國人、外人,最外層就是作為人類最基本的倫理相待,最外層之外才是“”。得到善待是人類社會文明達到一定高度的結果,“老吾老以及人之老,以及人之為整個社會的道德共識。人的各項權利得到完善保障之后,“差等之”最終惠及,而不是說只要保護和善待,社會就自然文明了。任何違背這一邏輯關系的都是虛假的,例如有人不家人而國人,不族人而外人,那麼他對國人、外人的也是虛假的,很可能是對家人、族人恨意的某種扭曲的投。同樣地,有人聲稱自己勝過人,也很可能是某種扭曲投。因此,當孟子問梁惠王:“今恩足以及禽,而功不至于百姓者,獨何與?”時,這個問題是帶著嘲諷和批評的。同樣的問題也可以用來質疑那些聲稱自己勝過人的人,他們對的“”又有多是真實的,又有多是自我私的表現呢?

在“惡狗傷人事件”中,爭論的另一個焦點是,一部分不養狗的民眾主張制定實施嚴厲、有效的城市養犬法規的同時,徹底清理、滅殺可能威脅公眾安全的流浪狗。而一部分養狗的民眾則認為這樣做過于野蠻殘忍。二者對這一問題有著截然不同的認知,這是因為二者對完全不同。對不養狗的前者來說,他們對狗毫無可言。而對養狗的后者來說,他們的更加復雜,很容易從自己的狗蔓延到他人的狗,再從他人的狗蔓延到所有狗(包括流浪狗)上。放任蔓延是心智不(比如小孩子)的認知特點,無法認知和控制的邊界。而“有差等”則限定了人類的邊界,最大程度上避免了個無限制的蔓延,防止其妨害其他社會個的權益和公共權益。

綜上所述,人是主。儒家思想之所以能夠植于中國傳統社會并且歷久彌新,在于其發源于人,闡述了常識。在當今觀點橫行的社會中,儒家思想更顯其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