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憑證如借據、收據、欠條等作為借貸的重要證據,人們可能以借款人、保證人或見證人等份在上面簽名或蓋章。然而,在形式和容上,債權憑證經常呈現不規范的特征。在實際審判中,對于第三人在債權憑證上簽名但未注明份的問題,法院一般傾向于保護第三人的利益,將舉證責任分配給債權人。
一、對于第三人簽名的認定
1. 據簽名落款位置確認份
- 在債權憑證上,第三人簽名的位置通常被認定為共同借款人,因為這反映了第三人與借款人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舉證責任在債權人。
2. 據第三人與借款人的關系認定
- 如果第三人與借款人有親緣關系,一般可以視為對債務的知曉及認可。除非第三人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對債務不知。
3. 結合其他證據材料衡量認定
- 債權人提的其他證據可以幫助認定第三人是否有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
二、法律條文中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條明確規定了對于未注明保證人份的簽名如何認定的問題,傾向于保護第三人的利益。
三、對于舉證責任的分配
在民間借貸糾紛中,債權人應當對第三人與債權人之間立合同關系承擔證明責任。法院應當對債權人提供的證據進行審查及評價后,如能夠證明第三人的簽名或蓋章有共同借款、共同還款之意時,則應當判令其承擔共同還款責任,反之,則不予支持債權人的主張。
綜上所述,對于第三人在債權憑證上簽名但未注明份的問題,法院在審理中應當優先保護第三人的利益,通過舉證責任分配并結合其他證據來認定第三人在民間借貸中糾紛的份。這也更符合民法的誠實信用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