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代位權訴訟中,債務人的債權被采取保全、執行、破產等措施的,是否可以直接判決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本期以案說“典”,通過槐蔭法院張斌法審理的一起債權人代位權糾紛案件,共同了解相關法律問題。

回顧

A公司拖欠張某工程款,法院作出判決:A公司向張某支付工程款200萬。判決生效后,A公司未履行判決,該案進執行程序,執行中發現B公司欠A公司工程款,法院依法凍結B公司應支付給A公司的款項420萬元。張某認為A公司怠于行使對B公司的債權,向法院提起代位權訴訟,代位主張A公司對B公司的到期債權,請求判令被告B公司向張某支付工程款。B公司辯稱,張某主張的債權已經法院審理判決后進執行程序,不能再以代位權提起訴訟。第三人A公司述稱,該案已經執行程序,應當在執行過程中對案涉的債權債務進行解決。

爭議焦點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本案是否可以直接判決B公司向張某履行債務?

法院審理

槐蔭法院經審理認為:通過本案案件事實的查明,可以認定張某的代位權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條規定了代位權立的效果。據上述法律規定,代位權立后,是由相對人直接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權人接履行后,相應權利義務終止。

然而,據已經查明的事實,張某已申請執行民事判決,法院已經就A公司對B公司的債權采取了執行措施。因此,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張某所主張的債權數額可以通過執行法院審查確定,財產分配亦應由執行法院實施。

最終,槐蔭法院依法確認A公司對B公司的到期債權,駁回張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訴判決

第三人A公司和原告張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濟南中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說法

代位權訴訟是一項訴訟救濟制度,其目的是在債務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并對債權人造損害時,債權人直接向次債務人提起訴訟,請求次債務人清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使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到及時、有效地保護。

本案中債權人張某與次債務人B公司、債務人A公司的代位權糾紛,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七條的規定進行審理和判斷。法院應當確認A公司對B公司存在到期債權及其數額。然而,由于A公司對B公司存在到期債權已被采取執行措施,債權人張某無法就該債權直接償,而應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行使權利,即A公司對B公司的債權由執行法院執行和分配。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條和第五百三十七條的規定,該案中的判決是符合法律的,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來源:槐法案例【2023】201、濟南市槐蔭區人民法院、撰 稿丨李晨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