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一些債務人為了逃避債務,會設法轉移財產,以規避法院的執行。下面我們來看一個案例,了解一下這種況。案件發生于2014年,何士為一筆2500萬元的借款提供擔保,出借人是黃士。然而,借款逾期未還,黃士不得不向法院提起訴訟。經過法院審理,判決何士對這筆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然而,由于何士資產不足,這筆債務只能部分執行。
2020年,黃士得知,何士的丈夫許先生在2015年花費2442萬元給兒小許買房。通過調查,黃士發現這筆購房款實際上是何士的父母轉賬給許先生,再由許先生轉給小許的。黃士認為,這筆款項應該視為許先生和何士的夫妻共同財產,而許先生將其無償轉讓給小許的行為屬于惡意轉移財產,意在逃避債務。因此,黃士將何士、許先生和小許一起訴至法院,要求撤銷何、許夫妻向小許的贈與行為,并要求小許將被贈與款項返還。
法院審理了許先生向小許賬戶轉款的質。案件涉及的款項發生在許先生和何士婚姻存續期間,盡管許先生聲稱這筆款項是何士父母拋售票后贈與小許的購房款,屬于小許個人財產,但他沒有提有效證據來證明這一點,也沒有證明與何士對這筆款項的歸屬進行過約定。因此,這筆款項應被視為許先生和何士的夫妻共同財產。
關于黃士作為債權人行使的撤銷權是否適用于債務人的丈夫許先生,由于轉款涉及的是夫妻共同財產,所以許先生的贈與行為應視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轉款中的50%,即1221萬元,是何士的個人財產。在何士未能償還黃士借款的況下,贈與小許購房款的行為損害了黃士的合法債權。因此,黃士有權請求法院撤銷何士贈與小許1221萬元的行為。
綜上所述,法院判決撤銷何士贈與小許1221萬元的行為,并要求小許返還何士1221萬元。這個案例表明,債權人可以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法律規定,行使撤銷權來維護自己的合法債權,防止債務人通過轉移財產來減責任財產,確保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因此,債務人應該遵守誠信原則,按時償還借款,不得轉移財產逃避債務。債權人發現債務人存在惡意轉讓財產的行為時,應收集相關證據,并及時向法院提起撤銷權訴訟,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以上是鵬法君對此案的觀點。福田法院的副庭長、一級法黃文勇提醒大家,債權人撤銷權是指債權人對債務人所實施的危害債權的行為,可以請求法院撤銷的權利。在日常生活中,債務人通常會采取轉讓或贈與財產的方式來逃避債務,從而危害債權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行使撤銷權,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防止債務人減責任財產。因此,債務人應該恪守誠信原則,按約及時償還借款,不得轉移財產逃避債務。債權人發現債務人存在惡意轉讓財產的行為時,應該收集好相關證據,并及時向法院提起撤銷權訴訟,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以上是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第五百四十條和第五百四十一條的法條鏈接得出的結論。這個案例來源于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作者是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