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楊某在悔過書中寫道:“法,我誠心悔過,自愿接罰,保證以后遵紀守法,絕不再心存僥幸、投機取巧。”然而,8月28日,興隆法院下發偽造證據罰決定書對偽造民事證據案件當事人楊某予以拘留并罰款。

最近,興隆法院審理張某與楊某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一案時,經鑒定發現,被告楊某提的2張收條和1份協議書存在“重描”、“改寫”、“添加”,增加付款金額42.5萬元,協議添加容改變協議事項,且不能對添加節作出合理解釋。為維護司法權威,以示懲戒,經審委會討論決定,對楊某拘留15天罰款3萬元。

承辦法耐心釋法悉理和批評教育,楊某深刻地認識到了自己行為的違法,主承認錯誤、自愿接罰并及時繳清罰款。法院提醒,誠實信用原則是民事訴訟法確定的基本原則,要求訴訟參與人必須如實陳述客觀事實,提供真實的訴訟證據材料。

偽造證據是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典型現象之一,不僅干擾了案件正常審理、浪費了司法資源,導致矛盾擴大、訴訟周期延長、當事人訴累增加,而且嚴重擾正常訴訟秩序、損害司法公信行為,必將到法律的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