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互聯網法院審結了一起名譽權糾紛案件,原告通過錄被告微信聊天的方法取得證據,但被告認為原告侵犯了其私權,證據不合法。最終法院判決,原告在取得涉案證據過程中,嚴重侵害了他人合法權益,該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據,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宣判后,雙方均未上訴,判決已生效。

回顧:原告小林為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起訴三名員工在微信群中頻繁侮辱和誹謗,導致名譽損。但被告辯稱原告未經允許私自查看微信聊天記錄,侵犯了私權。法院認為,原告未經允許翻看被告微信聊天記錄構侵權行為,故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表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是否達到“嚴重”程度需要綜合因素評判,包括違法取證所損害的利益和訴訟取證所救濟的利益。因此,如何平衡訴訟取證維權和被取證人的私權,需要符合“比例原則”,維護法律秩序的同時保護私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