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已為人們追求健康生活的新流。在工作之余,通過揮汗如雨的各種械項目,人們不僅能夠舒緩力,更能強健魄。為了滿足健化需求,健服務場所適時推出私教定制課程,到了許多健達人的追捧。但是,如果簽了私教合同,中途卻不想上課了,還能退款嗎?下面我們一起看下這個案例的詳

在2018年5月9日,傅某與某健公司簽署了《會籍申請表》,約定辦理個人一年期會員卡。傅某當場支付了1200元會籍費用并簽訂了四份《私人教練課程服務易合同》,購買了能課(塑形課)、康復課、搏擊課、適能課等私教課程,支付私教費2萬余元。然而,上了部分私教課程后,傅某主張健公司私教更換頻繁,不愿意繼續履行合同,遂要求公司退還剩余私教課程費。雙方對剩余課時沒有異議,但對退費所依據的標準產生糾紛,傅某向法院起訴。

法院審理發現,傅某因健需要在健公司購買私人教練課程,雙方之間形了健服務合同關系。基于私人教練服務有的定制、專屬特征,健公司頻繁更換私人教練,會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原告的健效果,也將影響合同目的的實現。此外,健服務合同區別于其他合同類型,傅某在健公司提供的場所有人,健公司不應強制原告履行該合同。因此,法院予以支持傅某的請求,判決解除雙方健合同,健公司退還傅某健私教課程費用10867元。

服務合同作為一種特殊的服務合同,其履行較為注重消費者個人的驗和效果,強調雙方間的信任基礎,有較強的人,不適用強制履行。依照誠實信用原則,應當允許作為消費者的傅某作出是否繼續接公司服務的選擇。另外,在合同中約定的“自付款日起課程費用不予退款”“甲方有為乙方更換教練的權利”等容無效,因為這些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了健公司的責任,加重了傅某的責任,限制了傅某的主要權利。

綜上所述,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和法律規定,傅某在沒有消費的況下要求解除服務合同是合理的。因此,法院判決健公司退還傅某健私教課程費用10867元。這個案例為健服務合同糾紛提供了一定的參考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