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我們難免會遇到親朋好友向我們借車的況。但是,如果將自己的車借給朋友之后,朋友卻酒后給第三人駕駛,最終導致了一起通事故,造了人員傷亡和車輛損,那麼對于車主、借車人、酒駕人以及酒局參與人來說,他們應該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呢?此外,在醉酒駕駛的況下,保險公司是否應該理賠?而醉酒肇事者是否構何種犯罪?這些問題都是需要認真思考和解決的。最近,張家界市永定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類似案件,作出了一審判決。

是這樣的:在2020年12月的某一天,張某從李某那里借了一輛越野車,然后與同事劉某、何某一起去永定區某飯館吃飯,事先還邀約了朋友胡某。在飯局期間,幾人喝了量白酒,但飯后又去了一家酒吧,在那里又大量飲酒。后來,飯局結束時,何某已經喝得意識模糊,于醉酒狀態。張某提出找代駕,但劉某卻認為自己沒有醉酒,可以正常駕駛,于是張某也沒有再堅持要找代駕。然而,劉某醉酒駕駛越野車時,因車速過快發生了重大通事故,導致了一人死亡和多輛車損。

在事故發生后,劉某立即撥打了急救電話和報警電話,但被害人田某最終因傷勢過重死亡。經過檢測,劉某事發時的含量為90㎎/100ml,越野車的行駛速度為53㎞/h,而事故發生前,車輛的狀況符合了機車安全技條件。警部門認定,劉某酒后醉酒駕車超速行駛,導致了事故的發生,應該對事故負全部責任。

在審理過程中,法院認為肇事者劉某違反了通運輸管理法規,醉酒駕駛機車發生了重大通事故,構通肇事罪。至于其他涉案人員是否應該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法院認定李某作為越野車的所有人,在借車給張某時履行了審查義務,而張某作為車輛的臨時管理人,在飲酒后沒有盡到勸阻義務,所以應該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而酒局參與人何某、胡某并沒有對劉某有故意勸酒、灌酒的行為,加之何某已經喝醉,胡某與劉某也是初次相識,所以他們并沒有法律上的過錯,不應該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此外,法院認為保險公司應該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向被害人田某家屬支付醫療費、死亡賠償金等損失。而綜合商業險由于醉酒駕駛行為是免賠條款,所以不支持被害人田某家屬的賠償請求。

最終,永定區人民法院以犯通肇事罪判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二年,并賠償被害人田某家屬55萬余元;判決被告人張某賠償被害人田某家屬27萬余元;判決保險公司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向被害人田某家屬支付賠償金19萬余元。張家界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維持了原判。

因此,這起案件提醒我們,在生活中,喝酒不要開車,開車不要喝酒。每個人都應該銘記這條紅線,不要抱有僥幸心理,否則將是對自己和他人的傷害,甚至可能會悔恨終生。同時,在日常和朋友聚餐時,如果有人勸酒,那麼需要牢記四種勸酒行為都可能要承擔法律責任。最后,對于借車給他人的況,車主也要審慎對待,確保借車人有駕駛資質,車輛狀況良好,并且借車人一定要盡到臨時管理義務,否則一旦發生事故,就可能要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