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至8月期間,被告人肖某某在長沙、萍鄉汽車租賃公司先后租賃本田、奧迪、奔馳等車輛。之后,他找人偽造戶口簿,將租來的車輛抵押給他人,以借款的名義共計騙取181500元。同年7月,肖某某友想在本地買房,但其父親不同意,肖某某便聯系辦假證的人偽造戶口本,幫友在本地購房。案發后,肖某某家屬代為退賠了被害人全部損失。
上栗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肖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財,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合同詐騙罪;通過他人偽造公安機關戶口簿,其行為還構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罪。據肖某某的犯罪事實、質、節、悔罪表現及社會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被告人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并罰金三萬二千元。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對于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對方財的行為,法律規定了相應的罰。此外,偽造國家機關證件的行為也會到法律的嚴懲。因此,在借款、抵押等易過程中,一定要核實對方份信息,避免到不法分子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