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王某駕駛一輛輕型欄桿貨車與李某駕駛的小型普通客車相撞,造兩車不同程度的損壞。警部門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某負全部責任。由于王某的車輛在亞太保險公司投保了強險和商業三者險,李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某和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然而,在訴訟過程中,保險公司認為王某的車輛原本是投保為非營運車輛,但王某卻長期從事營運活,這改變了保險合同的約定,使保險標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因此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

經法院審理,發現王某的車輛行駛證顯示其使用質為非營運車輛,并且保險單中也明確約定該車輛的使用質為非營業個人。然而,該車上印有貨拉拉宣傳標識,并且王某還在貨拉拉APP注冊用戶并長期從事貨運輸業務。因此,可以認定王某以非營業個人的份投保車輛后,私自將其用于經營運輸業務,從而改變了車輛的使用質,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

由于王某作為投保人未及時向保險公司履行通知義務,并且在保險人對免責條款履行提示說明義務的況下,保險公司在商業險范圍不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法院認定原告李某的相關損失應由侵權人王某承擔賠償責任。

在此案中,爭議焦點一是案涉車輛是否改變使用質,導致危險程度顯著增加,保險公司是否可以據此免除賠償責任;爭議焦點二是保險公司是否向投保人履行了免責條款的提示說明義務。

提醒稱,車輛的使用質分為營運和非營運。據法規規定,使用總質量4500千克及以下的普通貨運車輛從事普通貨運經營的,無需申請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車輛營運證。因此,總質量4500千克及以下的普通貨運車輛并非僅在登記為“營運”狀態下才能從事貨運經營。

文章最后,法建議車主在簽訂和履行保險合同時秉承最大誠信原則,如實告知保險標的的相關況,以確保在保險事故發生后能夠順利理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