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文章:在現代社會,越來越多的人選擇購買保險來抵未知的風險。在外賣行業高度發達的今天,提供配送服務的外賣騎手承著較高的風險。為了提高風險抵能力,外賣騎手本人或其所在勞務公司一般會購買意外傷害保險。然而,在某些況下,保險公司可能會以存在免責條款為由拒絕賠付。

本案中,一位名老范的外賣騎手在發生保險事故后,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金60萬元。然而,保險公司卻以免責條款為由拒絕了賠付請求。免責條款中明確規定,因既往癥導致的猝死屬于保險責任之外。老范在配送任務結束后突發頭痛,后不幸因腦干出而去世。保險公司認為,這是在非工作時間因既往癥猝死,因此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老范的家人不服,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死亡賠償保險金60萬元。廣州市天河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支持了老范家人的請求,要求保險公司在判決書生效后10日支付保險金。保險公司不服判決,提出上訴。然而,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了上訴,維持了一審判決。

在判決中指出,保險是一種分散風險的法律行為,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有義務對涉及對方當事人重大利益的條款進行提示說明。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規定,如果保險人未能履行提示和明確說明的義務,免責條款將不產生效力。在本案中,保險公司沒有提供足夠的證據證明他們在勞務公司投保時履行了提示和明確說明的義務。

進一步指出,保險公司在提示注意義務方面應該采用明顯突出的方式,使投保人能夠充分注意到重要條款。然而,在本案中,保險說明并未以特殊字或符號進行明顯標記,也未與其他條款有明顯的區別,無法證明保險公司履行了提示注意義務。同樣地,保險公司也未能提供明確說明的證據,無法證明其履行了明確說明義務。

綜上所述,法院判決支持了被保險人家屬的請求,要求保險公司支付死亡賠償保險金60萬元。法提醒保險公司,應該不斷提高誠信經營和合規意識,規范保險合同的容和條款,并在涉及免責條款時充分履行提示說明義務,以保障消費者的知權和選擇權,也保護自的商業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