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2月8日22時30分許,發生了一起通事故,劉某駕駛奇瑞牌小型新能源汽車與李某發生撞,導致李某傷。然而,肇事后,劉某選擇了駕車逃逸。經通部門的調查與認定,劉某承擔了事故的全部責任。進一步調查發現,事故發生時劉某的C1駕駛證狀態為記滿12分、停止使用、扣留、違法未理、逾期未換證。而劉某駕駛的車輛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強險,并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由于賠償問題,李某將劉某和該保險公司一起告上了孟州法院。被告的劉某聲稱自己并非無證駕駛,并要求保險公司在強險限額進行賠償。而被告的該保險公司則稱,劉某無證駕駛并且逃逸,因此據相關規定,屬于保險責任免除的范圍,不承擔賠償責任。

經過孟州法院的審理后,法院認為,如果駕駛人沒有取得相應的駕駛資格,或者本沒有駕駛資格,導致第三方到人損害,保險公司應當在強險責任限額范圍進行賠償,并且可以在賠償范圍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如果機車駕駛人的駕駛證丟失、損毀、超過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暫扣期間以及記分達到12分,就不得駕駛機車。在本案中,被告的劉某的C1駕駛證狀態為記滿12分、停止使用、扣留、違法未理、逾期未換證,因此在事故發生時劉某并沒有備駕駛資格,屬于“未取得駕駛資格”的況。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的規定,被告的該保險公司應當在強險賠償限額先行對原告的人損害進行賠償,并且可以在賠償范圍行使追償權。最終的判決結果是,雙方均未上訴。

在此提醒大家,如果駕駛證被記滿12分并被扣留后,駕駛人應該在十五日到駕駛證核發地或違法行為地參加道路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學習,并且通過考試合格,以清除記分并恢復機車駕駛證的使用。在這期間,駕駛人沒有駕駛資格,不得駕駛機車上路行駛。(來源:豫法)聲明:本號轉載稿件僅供流學習,所載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來源標注錯誤或侵犯到您的權益,煩請私信告知,我們將于第一時間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