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4月25日,第三人臨沂某流公司負責運輸一批貨,后該流公司委托被告山東某運輸公司,并由該公司駕駛員王某某負責本次運輸。2022年04月25日上午,駕駛員王某某駕駛車輛裝載案涉貨從山東省臨沂市某地出發,目的地是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烏魯木齊市。2022年04月26日下午15時左右,王某某駕車行駛至陜西省榆林市某縣時,發生事故,貨損。原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向案外人臨沂某流公司支付了保險理賠款77000元。后臨沂某流公司將該款項的追償權轉讓給了原告。

庭審中,原告僅提供一份事故公估報告,被告不予認可。原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份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判決被告支付原告代償款770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法院審理中,法指出保險人代位求償權是法定取得的權利,其權利范圍、質與被保險人的權利并無區別,代位求償權的行使對象對被保險人所有的抗辯權,也可以對保險人行使。保險公司的代位求償權,代的貨主的“位”,保險公司理賠后,可以向第三方追償的法律依據來源是貨主的利益。

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立的條件之一為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即保險事故的發生系保險合同以外的第三者的損害行為造的。保險人代位提出損害賠償之訴應證明行為人的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且行為人有過錯責任。

綜上,原告無法證明被告存在過錯,故法院不予支持其訴訟請求。

表示,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制度有利于彌補保險人的財力,實現保險業的持續發展,也有利于引導各類主依法依規行事,遏制財產侵權行為以及各種安全事故的發生。保險人代位求償權是法定取得的權利,而不是約定取得的權利,其權利范圍、質與被保險人的權利并無區別,代位求償權的行使對象對被保險人所有的抗辯權,也可以對保險人行使。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財產保險的被保險人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對保險標的應當有保險利益。代位求償權的確立需要符合多個條件,包括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有保險利益,保險人為此履行了賠付義務,并且被保險人獲得了賠償金額等。

因此,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的確立需要備一定的前提條件和法律依據,同時對于案件中的事實和證據也需要進行全面客觀的審查核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