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全國婦聯與全國總工會職工委員會、中國協會、中國檢察協會、全國律協律師協會聯合發布了第五屆依法維護婦權益十大案例。其中,被稱為“楊某某訴張某某土地承包經營權案”選了十大案例之一。這個案例涉及的基本況是,楊某某和張某某于1992年結婚,婚后楊某某將戶口遷至張某某所在村。2009年,張某某家領取了一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上面記錄著承包方家庭員有5人,其中楊某某是共有人之一,承包地的確權總面積為8.27畝,承包期限為1999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然而,在2021年7月,楊某某和張某某協商離婚,但并未對家庭承包土地進行分割。離婚后,楊某某的戶口仍然在前夫張某某所在村,而且在其他村也沒有承包土地。因此,楊某某要求張某某歸還應得的承包地,但張某某認為離婚后前妻沒有資格要求返還承包地,因此楊某某向法院提起訴訟。

在河北省衡水市景縣人民法院理該案后,主辦法向張某某解釋了國家對承包方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保護,明確表示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侵犯這一權益。法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87條的規定,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理;協議不時,由人民法院據財產的況,按照顧子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認定楊某某在離婚后請求法院對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分割是合法和合理的。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張某某在本季農作收獲后的十日將家庭承包土地中的1.65畝由原告楊某某承包經營,并由第三方河北省衡水市景縣某村村民委員會負責調整承包地塊的位置。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權益保障法》第55條的規定,婦在農村集經濟組織份確認、土地承包經營、集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或者征用補償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然而,傳統婚姻習俗的影響,農村婦在婚后往往將戶口遷至婆家。一旦離婚,們在婆家分得的土地可能會被前夫獨自占有和經營,或者被村集收回。因此,們在保護自己相關權益方面面臨著現實困難。在這個案例中,法院理了原告的訴訟請求,并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確認原告有與其他家庭員共同占有、使用、收益和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法院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并依法進行了分割。判決要求前夫將家庭承包土地中屬于前妻的部分還給前妻進行經營,并由村民委員會負責調整承包地塊的位置。這個案例對于保障農村婦,尤其是離異婦的土地合法權益,推解決類似問題在實踐中有積極的示范意義。(平鈺驍)來源:最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