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重慶一對擁有較高退休金的老年夫婦無法適應養老院的生活,想要搬離養老院,卻因遭到獨生兒拒絕而未能實現,引發社會關注。該報道指出,在老年人住前,養老院會要求其監護人簽字同意,所以在搬離時也有同樣的要求。此外,也有部分老年人有住養老機構的意愿,卻因子反對而阻。這些老年人在養老院限的問題引發了人們對老年人權益保障的關注。

據民法典規定,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能夠完全辨認自己的行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有權自行與養老院簽訂或解除合同,不需要他人簽字同意。因此,養老院擅自增加合同解除的前置條件,限制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解除合同,構違約。老年人可以提起民事訴訟,主張解除合同并退還合同款項。

然而,現實中,養老機構要面臨的況可能更為復雜。養老機構在簽訂養老服務合同前,必須考慮到老年人可能會出現突發疾病等意外況。如果老人意識不清、喪失行為能力,養老機構聯系不到可以負責的人,后期送醫治療誰來管?在沒有聯系人簽字、確定付款義務人的況下,養老機構不會與老年人簽合同。雖然這樣的要求在法律上是合理的,但是在實際作中,養老院不能單純用“簽字關”剝奪老人的自主選擇權。

另外,對于子等家屬與老年人在“進”“出”養老院問題上無法形一致意見的況,可以適用“意定監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通過意定監護的方式,在近親屬或者其他與自己關系切、愿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組織中,以書面形式協商確定自己的監護人。這樣,老年人就可通過意定監護人,實現自己住或搬離養老院的意愿。

然而,意定監護也存在一定風險。如果老年人選擇同齡朋友作為意定監護人,朋友將來可能因意外或者年事已高喪失監護能力。因此,在選擇意定監護人時,老年人應充分考量相關人的人品格、知識水平、民事行為能力等,并簽訂規范的書面協議,可以邀請第三人見證、進行公證、尋求專業人士指導等。

綜上所述,養老機構在規避經營風險的同時不能忽視老年人的權益保障。養老院可以況,綜合考慮老年人的自主生活能力、子贍養條件以及發生況的后續責任承擔問題,判定是否接納其住或者允許其搬離養老院。同時,父母子間應互相諒、妥善通,彼此包容,必要時可向相關部門尋求幫助,以讓老年人養得舒心、安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