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變更工資支付方式應與勞者協商一致,這是勞者最為關心的權益之一。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最近聯合發布了一系列涉欠薪糾紛典型案例,目的在于通過這些案例來明晰欠薪糾紛的多元化解決途徑,促進保障制度的落實和落細,從源頭上遏制欠薪問題的發生,以及健全治欠薪的長效機制,從而有效維護勞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的和諧穩定。其中,審理的“用人單位變更工資支付方式應與勞者協商一致——楊某訴某培訓中心勞爭議案”選。該案基本況是某培訓中心通過銀行轉賬、微信轉賬或者支付寶轉賬形式向楊某發放工資,后來卻改為通過某購平臺支付工資,楊某只能按照比例從某購平臺提取部分工資。楊某認為某培訓中心存在通過某購平臺發放工資未征得其同意且未足額支付工資等違法行為,因此提出了勞爭議仲裁。裁判結果是,法院認為某培訓中心應當就改變工資支付方式與楊某協商一致,因此判令某培訓中心補足楊某的工資差額。這一案例有典型意義,因為用人單位有義務向勞者及時足額支付工資。近年來,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部分用人單位選擇通過第三方件或者網絡平臺支付工資,導致勞者提取工資時存在不便,甚至被扣除部分費用,從而導致勞者收水平降低。勞者作為勞關系中相對弱勢方,無法自行選擇勞報酬的支付方式。這個案例明確了用人單位變更工資支付方式應與勞者協商一致,且不應違反強制法律規定;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勞者收減的,用人單位負有支付欠付工資義務等規則,引導用人單位依法行使經營自主權,全面維護勞者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