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種做放手!不能在一起,就學會好聚好散,不能以之名行傷害之實。分手后的糾纏,可能違法,甚至涉嫌犯罪……近日,青海省西寧市城中區人民法院簽發了首份對終止關系后方的人安全保護令,及時防范了社會現實危險,切實保障了方的合法權益。

楊某與趙某原為關系,在方楊某提出分手后,趙某頻繁發送微信擾楊某,微信容帶有威脅言論,并且他還前往楊某所在小區與楊某親屬發生了肢沖突。在趙某的擾、威脅下,楊某擔驚怕、張,日常生活到嚴重影響,因此向法院提出人安全保護令申請。

經審查,據申請人提供的證據,可以證實在雙方終止關系后,被申請人頻繁向申請人發送帶有威脅言論的信息,到申請人住所在小區擾申請人及其親屬,并以侵害申請人的名譽權、私權相威脅,已對申請人的生活造實質影響,足以認定申請人遭被申請人擾并面臨較大可能的暴力現實危險,其申請符合作出人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法院作出裁定:止被申請人趙某毆打、威脅申請人楊某及其近親屬;止被申請人趙某擾、跟蹤申請人楊某及其近親屬。

新修訂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權益保障法》擴展了人安全保護令的適用范圍,不再限于家庭員,在更大范圍害群提供了權利救濟的依據。該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止以友為由或者在終止關系、離婚之后,糾纏、擾婦,泄、傳播婦私和個人信息。婦上述侵害或者面臨上述侵害現實危險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安全保護令。據該規定,申請人保護令需以雙方存在、婚姻或相近的關系為前提。對方糾纏、擾婦,泄、傳播婦私和個人信息,包括通過網絡或者電話方式的糾纏、擾。同時,不僅僅是在確定被侵害時可以申請,對方以泄、傳播婦私和個人信息進行威脅,顯示有面臨侵害的現實危險時,也可以申請人安全保護令。

以上是青海省西寧市城中區人民法院簽發的首份人安全保護令案例,該案例不僅保護了方的合法權益,也為其他到類似擾和威脅的提供了法律救濟的依據。這也現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權益保障法》對人安全保護的重視和擴大適用范圍的意義。通過這樣的法律手段,我們能夠更好地保護害者的人安全,預防和制止對婦擾和暴力行為,為社會創造更安全、和諧的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