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青海省西寧市城中區人民法院簽發了一份有重要意義的人安全保護令,旨在保護在終止關系后的合法權益,及時防范社會現實危險。此案涉及的方楊某和男方趙某原本是關系,但在楊某提出分手后,趙某卻頻繁發送帶有威脅言論的微信擾楊某,并還前往楊某所在小區與其親屬發生了肢沖突。由于趙某的擾和威脅,楊某生活到嚴重影響,神張,甚至擔驚怕。為了保護楊某的人安全,向法院提出了人安全保護令的申請。
經過審查,法院據楊某提供的證據得出結論,確認在雙方終止關系后,趙某頻繁發送帶有威脅言論的信息給楊某,還在楊某住所在小區擾及其親屬,并以侵害楊某的名譽權和私權相威脅。這些行為已經對楊某的生活造了實質影響,足以認定楊某面臨被趙某擾和暴力威脅的現實危險。基于法定條件,法院作出了裁定,止趙某毆打、威脅楊某及其親屬,并止趙某擾、跟蹤楊某及其親屬。
法指出,這起案件的裁定到了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婦權益保障法》的影響,該法擴大了人安全保護令的適用范圍,不再僅限于家庭員,為廣大害者提供了法律救濟的依據。據該法第二十九條的規定,止以、友為由,在終止關系或離婚后糾纏、擾婦,泄、傳播婦的私和個人信息。當婦遭上述侵害或面臨上述侵害現實危險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安全保護令。據此規定,被侵害需要與對方存在、婚姻或相近關系為前提,對方的糾纏、擾行為可以通過網絡或電話方式進行。同時,不僅在確定被侵害時可以申請保護令,當對方以泄、傳播婦私和個人信息進行威脅,顯示有面臨侵害的現實危險時,也可以申請人安全保護令。
這份人安全保護令的簽發是對權益保護的重要舉措,也是西寧市法院積極應用新修訂法律的現。通過這一案例,我們可以看到司法機關對于糾纏、擾行為的零容忍態度,以及對害者權益的切實保護。這也為其他類似案件提供了借鑒和依據,為害者提供了更多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