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職場中,社會保險是工傷、失業和退休后領取養老金等福利的基礎。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既是用人單位與勞者共同有的權利,也是雙方共同承擔的義務。雙方都沒有權利免除對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法定義務。因此,勞者和企業都應該積極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有些公司以沒有簽訂勞合同為由,不給員工繳納社保,這種說辭是不正確的!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員工職一個月與其簽訂勞合同,并按照法定程序繳納社保費。沒有簽訂勞合同并不意味著沒有勞關系存在!
對于遇到沒有簽訂勞合同的況,勞者不用擔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要求確認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關系。《關于確立勞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規定了幾個可以作為勞關系存在的憑證:(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包括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以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2)用人單位向勞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份的證件;(3)勞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4)考勤記錄;(5)其他勞者的證言等。其中,(1)(3)(4)項的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只要能夠證明存在勞關系,用人單位就應該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