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保證責任和區分一般保證與連帶責任保證?讓我們和鵬法君一起來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案簡介如下:張某向朋友王某借款300萬元,卻一直未能按時還清。后來在法院調解下,兩人達了分期還款的調解協議。調解書中載明,最后一筆欠款需在2021年11月10日前支付,若張某有任一期未足額支付,則王某有權立即以剩余未付借款本金及利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這份調解書上,王某的朋友李某作出了書面保證,并簽字確認承擔連帶還款責任。由于張某未能履行還款義務,王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到一定程度后,卻因為張某無財產可供執行而終結了執行程序。隨后,王某將李某告上法庭,要求其對張某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李某卻辯稱應承擔一般保證責任。經法院審理后,判決李某應對未得到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清償責任。
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按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那麼在這個案例中,李某的保證方式為一般保證。因此,李某作為一般保證的保證人,應向王某承擔保證責任。所以法院判決李某應對王某在民事調解書中未得到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清償責任。最終,王某對張某的債務仍未得到清償,李某作為保證人應向王某承擔保證責任。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保證方式的約定和保證責任的認定是非常重要的。因此,當親友之間發生借款行為時,保證人和債務人都應了解清楚保證責任的方式和范圍,以免引發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