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歌手降央卓瑪因侵犯刀郎的著作權而被湖北高院判決賠償75000元。一些網友對這一金額表示認為太,認為侵權本過低。另一些人則質疑起訴的合理,認為唱歌是對作品的喜和傳播的促進。那從法律角度來看,這件事應該如何理呢?

以河北高院針對降央卓瑪演唱《西海歌》的裁判文書為例,我們可以簡要分析幾個問題。刀郎并未親自起訴,而是由某音樂公司代為起訴,因為刀郎已將維權授權給了某音樂公司。這樣的安排意味著賠償數額應當評估侵權給某音樂公司造的損失,而非刀郎自己。

關于賠償金額,據《使用音樂作品進行表演的著作權許可使用費標準》提供的計算方法,按照不同座位數和票價來計算。對于不賣票的演出況難以確定數額。法院一般綜合考慮多種因素,包括歌曲的知名度、侵權方的過錯程度、演唱會的規模、地點、以及相關人員的收益等等來酌定賠償金額。除此之外,該案中降央卓瑪和主辦方也需要連帶賠償,因為據法律規定,在演出活中演唱作品需要獲得權利人的許可并支付報酬。

賠償數額需要綜合考量多方因素,不僅僅是簡單按照座位數和平均票價計算得出。針對75000元的賠償金額,您認為這是否合理呢?一些網友認為這一金額太,認為侵權本過低。另一些人則質疑起訴的合理,認為唱歌是對作品的喜和傳播的促進。然而,從法律角度來看,賠償數額的評估應當綜合考慮侵權給權利人造的損失、演唱會的規模和地點等多種因素,而不能簡單地以座位數和票價來計算。因此,賠償金額的合理需要從多個角度進行全面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