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貴溪市人民法院一審審結一起侵權責任糾紛案,依法駁回三原告的索賠訴請。本案為侵權責任糾紛,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侵權責任應當符合四個條件:行為的違法,損害結果,因果關系,主觀過錯。到本案中,六被告應否對孟某的死亡承擔賠償責任,主要是認定孟某的死亡結果是否與六被告的飲酒行為存在因果關系。通過本案查明的事實可知:孟某與六被告的聚餐飲酒時間發生在死亡前日中午,且聚餐飲酒持續時間不長,孟某的死亡時間在飲酒后次日早晨7時至8時期間,飲酒時間與孟的死亡時間間隔較長。孟某死亡當日清晨自行駕駛托車返回家中,可知孟某并非在飲酒之后出現持續昏迷或其他生命征異常狀況直至死亡。最后,孟某的死亡原因未經醫學確認,在現有證據況下難以認定其死亡是與六被告聚餐飲酒后飲酒過量導致的。六被告與孟某的聚餐飲酒行為與孟某的死亡結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關于六被告是否存在過錯問題,即是否要在飲酒之后盡到及時將孟某送醫或者通知家人的義務。本院認為,六被告對孟某的死亡結果不存在故意或者過失的形,主觀上沒有過錯。最終,貴溪法院對該案依法作出判決,駁回三原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