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浙江寧波,一名男子一邊走路一邊低頭玩手機。然而,他不慎被絆倒,頭部撞到了門框。令人意外的是,該男子的家屬竟然要求店家賠償他的經濟損失。店家出示了監控視頻,證明了他們并沒有責任。然而,家屬卻認為這個角落存在問題。店家氣憤之下將監控視頻發到網上,請網友評理。

監控視頻顯示,一名穿棕外套、頭發有點禿頂的男子手里拿著一部手機。他一邊低頭看著手機,一邊走向一間商鋪。商鋪門口有一大約10厘米高的臺階。然而,該男子全程低頭看手機,沒有注意到前方的臺階,導致他被絆倒后撞上門框。男子頭部被撞后,不停地著自己的頭。隨后,他一直坐在路邊等待家人前來接他。一名穿紅子趕到現場后,男子才站起來,與子一起離開現場。

然而,家屬卻要求店家賠償男子的醫藥費等經濟損失。店家認為他們并沒有責任,因為男子摔倒全因為他低頭看手機。家屬卻堅持認為:“不管男子是否低頭看手機,這個角落肯定有問題!”他們要求店家承擔經濟損失。

店家表示,從進監控視頻開始,男子就一直低著頭看手機。因此,他們將視頻發到網上,請網友評理。一些網友表示憤慨:“這不就是敲詐勒索嗎?”、“按照家屬的邏輯,為什麼他們不去告手機和給男子發信息的人呢?”、“如果他在刷短視頻,他們就應該去告平臺!否則就去告網絡運營商,他們才有錯!”從法律的角度來看,該如何看待這起事件呢?

一位頭條號作者進行了分析。律師表示,店家無責任,男子應當自行承擔責任。據法律判斷,店家是否要承擔責任主要有三點:是否存在過錯行為、是否有損害結果發生、上述兩點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民法典第1198條規定,公共場所、經營場所的管理者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時,應當承擔民事侵權責任,賠償被侵權人的經濟損失。然而,這種安全保障義務并非無限的。即必須要在合合理的前提下來綜合判定。

簡而言之,如果店家沒有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就是存在過錯行為。但是,即便存在過錯行為,如果被侵權人自也存在過錯行為,就應當減輕或免除行為人的責任。因此,男子應當自行承擔責任,因為兩者之間沒有因果關系。

因此,從法律的角度來看,店家無責任,男子應當自行承擔責任。(綜合河南商報、頭條號作者@娟姐看法,網友評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