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旨在通過設想各類可能的低保申請況,讓讀者對最低生活保障業務有更深的了解。適用于新職鄉鎮民政工作人員以及對最低生活保障業務興趣的讀者。本系列主要依據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政廳相關政策,并聲明案例容純屬虛構,不涉及真實對象。

背景梗概:

甲年過八旬,喪偶,育有一子丙,但丙在外務工,基本不管甲。甲認為自生活困難,申請低保。

況分析:

初步判斷甲年過八旬,無勞能力。丙在外務工,收況不明,贍養費況不明。初步無法判斷,需要進一步核實。若甲、丙的家庭條件一般,且丙從未支付或支付很贍養費,則可以考慮納低保。

戶走訪:

民政工作者與村干部戶調查發現,甲年老弱,獨自一人住在一間小平房,居住條件一般。甲每月僅有養老保險141元和高齡津30元,平時靠種菜維持生活。老人表示兒子在外自己都養不活,基本沒給贍養費。村干部認為該群眾描述屬實,家庭生活確實困難。

核對報告:

核對報告顯示甲的財產符合政策條件,但丙在縣城有貸款20萬元買房的記錄。

理方式:

甲年過八旬,獨自一人生活,財產核對無差異,兒子丙基本不給贍養費,可以認為甲無勞能力、無生活來源。丙有條件貸款買房,無其他困難,應認為有能力贍養老人。對于此次低保申請的理,提供兩種可能的解決方案。

第一種解決方案是不納低保。向甲說明兒子丙有贍養義務和贍養能力,催促丙履行贍養義務,給予甲足夠的生活費。自己能貸幾十萬買房,還養不起老父親嗎?讓民政來兜底,這合理嗎?

第二種解決方案是納低保。雖然甲是農村居民,但每月171元的收確實無法維持生活。如果不將甲納低保,丙又繼續不支付贍養費,甲的生存將到威脅,可能導致惡事件的發生。為了維持穩定,迫于無奈可以暫時納最低檔低保。納后繼續催促丙履行贍養義務,后續態調整,適時清退。

文末討論:

有讀者可能會疑為什麼丙有商品房,但甲還可能被納低保。據相關政策,申請人及共同生活員的收和財產認定范圍,甲獨自一人在村里,丙在外務工,丙可視為非共同生活員。政策并沒有明確規定非共同生活員名下有商品房不能納低保。對于非共同生活員,一般據贍養、養義務來計算贍養費、養費。據政策規定,丙雖然未支付贍養費,但仍需按當地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6000元計算。甲無其他收來源,6000元贍養費扣除生活剛支出后,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也是6000元/年),因此可以考慮納低保。

第一種解決方案有風險,第二種方案也有風險,甚至可能更大。村民可能會跟風申請低保,若不符合條件被拒絕,會認為低保存在黑幕,從而影響低保政策的公平和政府公信力。

對于此次低保申請,可以考慮更好的理方式。老人獨自一人生活,子有能力貸款買房但不盡贍養義務,這是一個有挑戰況。需要綜合考慮老人的生活困難和子的贍養能力,尋找更加合理的解決方案。例如,可以加強對丙的教育和督促,讓他意識到贍養父母的義務,并承擔起應有的責任。同時,可以提供一定的經濟補助,幫助甲度過困難時期,但也要明確告知丙,需要他履行贍養義務。此外,還應加強社區的關和支持,提供更多的社會福利服務,以減輕老人的生活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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