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征信行業在信用社會的建設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征信企業通過收錄并公示大量社會實信息,包括企業的高管和東的任職及份信息,為保障公平競爭、促進企業誠信自律、強化企業信用約束、維護易安全以及擴大社會監督作出了重要貢獻,為推國家信用社會建設的重要力量。然而,在構建數據要素市場的背景下,個人信息的保護也變得尤為重要。

最近一起案件中,一名知名企業家和投資人作為原告,發現在某企業信息查詢平臺上,自己被錯誤地標注為其他多家無關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這些企業中有的已經注銷、吊銷,有的正在申請破產,有的甚至涉及到嚴重違法。原告認為,這樣的錯誤關聯給自己的商業活和個人生活帶來了負面影響,并侵犯了自己的名譽權和個人信息權益,要求被告承擔相應的責任并賠償損失。

被告辯稱,在現有算法水平下,對同名信息關聯錯誤很難避免,但他們已經盡力確保信息的準確,并且在收到訴訟材料后及時刪除了涉案信息。法院審理后認為,企業的董事、監事及高管人員的任職信息屬于企業應當公示的信息,刪除這些信息將導致企業信息的缺失,不利于全面、真實地反映企業經營況,也不利于社會公眾對企業行為的監督。因此,法院不支持原告要求刪除這些信息的訴訟請求。

然而,法院認為被告的錯誤關聯行為對原告的個人信息權益造了損害,并對原告的商業信譽、信用評價和社會評價造了降低,構對原告名譽權的侵害。被告在使用同名信息進行關聯時,沒有能夠保證確定主的準確,且承認了算法存在無法克服的技問題,有一定的錯誤率。在這種況下,被告的行為屬于明知錯誤存在的主觀過錯,并且作為經營征信業務的機構,應盡最大努力保證信息的準確

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向原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并賠償原告神損害賠償金及律師費。這一判決對于強調征信企業在收集、使用、加工、提供、公開信息時要遵守個人信息理規則有重要意義。企業的信用、聲譽以及高管的名譽是企業的無形資產,對商業主至關重要。因此,征信企業在理信息時必須保證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避免錯誤和虛假信息對社會公眾產生誤導,不利于信用社會制的建立。同時,當算法存在無法克服的技問題時,企業應該慎重理相關信息,不能為了追逐商業利益而放任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