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當事人以5元10元的小額賭注玩麻將的行為是不違法的,其可以不作為賭博行為理。據《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的法律依據,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帶有量財輸贏的娛樂活,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等,不以賭博論。
賭博犯罪中涉及的賭資包括用作賭注的款、換取籌碼的款以及通過賭博贏取的款。如果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施賭博犯罪,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絡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賭資應當依法予以追繳。賭博用、賭博違法所得以及賭博犯罪分子所有的專門用于賭博的資金、通工、通訊工等,應當依法予以沒收。
據第九條的規定,不以營利為目的,進行帶有量財輸贏的娛樂活,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娛樂場所只收取正常的場所和服務費用的經營行為等,不以賭博論。綜上所述,以小額賭注玩麻將不屬于賭博行為,法律明確不以賭博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