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人們對安全駕駛和出行便利的需求提高,代駕服務作為服務新業態快速發展。持有合法駕駛執照的社會主可通過代駕平臺注冊為代駕司機,專職或利用空余時間提供代駕服務,并與平臺簽署的《用戶服務協議(司機端)》(以下簡稱《服務協議》)的約束。該協議一般在網絡注冊環節通過確認的方式訂立,那麼代駕服務平臺是否有權隨時單方修改服務協議,并依據單方修改的合同條款主張代駕司機構違約?

2021年12月,王某通過A公司(代駕服務平臺)APP注冊為代駕司機,雙方簽署《服務協議》后,王某通過該平臺開始接單。2022年2月,王某在提供代駕服務過程中,與用戶發生爭執。A公司在理上述事件過程中封了王某APP賬號,引發訴訟。王某將A公司訴至法院,要求A公司解除對其APP賬號的封。法院經審理認定A公司擅自封王某的工作APP賬號的行為屬于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判決A公司解除對王某工作APP賬號的封

該案判決生效并執行后,A公司在王某未出現其他違約行為的況下,以前述糾紛為由,單方在服務協議中增加了“您在本平臺或其他代駕平臺提供代駕服務時,存在與用戶發生糾紛,或被用戶投訴的形”作為“平臺保留立即終止向您提供服務、終止本協議的權利”的條件,并依據其單方修改后的前述協議條款,再次封王某賬號,王某遂再次提起訴訟要求A公司解除對其賬號的封。法院判決法院經審理認為,A公司在履行完畢生效判決確定的解封賬號義務后,僅以存在法院糾紛為理由再次封王某工作賬號,明顯有悖誠信,屬惡意違約。A公司依據其單方修改的《服務協議》,主張有權解除與王某的合同關系,但A公司并未將變更后的協議通知王某并取得其確認,因此單方修改后的協議對王某不發生約束力,A公司解除合同的理由不能立。

表示,代駕司機與平臺簽署的服務協議如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況,應屬合法有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從《服務協議》的容可見,代駕服務過程中代駕司機與服務需求用戶產生爭議或糾紛時,平臺應在能力范圍理相關爭議或糾紛提供必要的協助,如提供錄音錄像、客服通記錄信息等,平臺本并非有權定責的法定機構。A公司作為代駕服務平臺,在未與代駕司機協商的況下,通過自行修改服務協議的方式,單方封被投訴司機的平臺賬號,因修改后的合同條款未通知司機并取得代駕司機對修改條款的確認,修改的合同條款對司機不發生約束力。

指出,代駕服務平臺作為連接代駕需求方與代駕司機的紐帶,應致力于同時為代駕需求方和代駕司機雙方提供更好的服務驗及保障,在合同條款擬定與告知、維權途徑設置、糾紛事后調等方面下功夫。預先擬定的合同條款中對于涉及免除或者減輕司機、代駕需求方責任等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應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對方注意,并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在合同條款發生變更或修改時,應及時通過有效方式通知合同相對方并應取得合同相對方的確認。代駕需求方與代駕司機在服務過程中發生爭議時,平臺應積極配合雙方保存、固定證據,做好糾紛調工作。

持有合法駕駛執照的主在平臺注冊為代駕司機時,應仔細閱讀平臺提供的服務協議容,對于其中主要權利義務及其他與己方存有重大利害關系的條款,可要求平臺進行必要的說明。依法立并生效的服務協議對協議雙方有約束力,代駕司機在提供代駕服務過程中,應依約履行服務協議約定的己方義務。在代駕服務過程中發生爭議時,應保存證據,理解決糾紛,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