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通常涉及三個方面:是否離婚、子養和財產分割。下面詳細介紹人民法院對離婚案件的判決標準。
一、夫妻是否破裂的認定標準
(一)夫妻尚未破裂的況下,法院會駁回離婚訴訟請求,況包括:
1. 第一次起訴離婚,被告表示不同意離婚,且夫妻之間沒有原則矛盾,夫妻尚未完全破裂;
2. 正在下崗待業的職工,對方因另一方下崗導致經濟困難而首次起訴離婚。
(二)若存在以下形之一,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1.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2. 實施家庭暴力或待、棄家庭員;
3.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不改;
4. 因不和分居滿兩年;
5. 一方被宣告失蹤;
6. 一方患有法定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行為,且難以治愈;
7.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難以共同生活;
8. 婚前瞞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神病,久治不愈;
9. 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
10. 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
11. 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
12.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
13. 一方與他人通、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
14. 一方被依法判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
15. 被訴方經本院依法傳喚無故不到庭,且沒有提出書面答辯意見,經依法缺席開庭審理,請求方離婚態度堅決,可以判決離婚。
二、有關離婚案件的特殊規定
1. 有關軍婚的規定:
(1)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需要得到軍人的同意,除非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
(2)如果是現役軍人一方向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或者雙方都是現役軍人的離婚糾紛,則按照一般規定理。
2. 不予理的況:
(1)判決駁回離婚訴訟請求和調解和好以及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又起訴的,不予理。
以上是人民法院對離婚案件的判決標準及特殊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