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子養問題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考慮因素。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以及相關法律規定,法院應該從保障子心健康和合法權益出發,結合父母雙方的養能力和條件等況,來妥善解決這個問題。

據上述原則,結合審判實踐,提出如下意見:首先,對于兩周歲以下的子,一般況下應隨母方生活,但在母方有特殊形時,比如患有嚴重疾病或無法盡到養義務時,子可以隨父方生活。其次,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兩周歲以下子隨父方生活,只要對子健康長沒有不利影響。對于兩周歲以上未年的子,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時,法院會優先考慮況,比如父母的生育能力、子的需求等。

此外,父母雙方對養子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與其共同生活時,法院會考慮子已經與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的況等。對于育費的給付問題,法院會據子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來確定。

總的來說,法院會在保護子利益的前提下,考慮父母雙方的意見和況來做出養子的決定。同時,對于拒不履行或妨害他人履行子養義務的當事人,法院也會依照相關法律規定采取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