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蘇省南通市通州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案件中,殘疾賠償金自定殘之日起至死亡之日進行計算。經過法院的審理,最終判決某村委會承擔20%的賠償責任,某街道辦事承擔10%的賠償責任。

該案中,華某在事發路段騎電自行車摔倒傷。經過法院審理,認定某村委會及某街道辦事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此外,華某自也存在一定的過錯。關于殘疾賠償金,法院認為其應該自定殘之日起至死亡之日進行計算。

據法院的判決,最終審核認定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護理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神損害金、通費共計329255.46元。該案經過一審和二審的審理,法院均維持了原判。

在法院判決中指出,殘疾賠償金有人專屬和依附,其計算并非據實際收的減況依差額計算收損失,而是據勞能力喪失程度象確定其收損失。我國殘疾賠償金原則上采取定型化賠償,計算期限為20年,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一年。

在本案中,由于害人在傷殘等級確定后因其他疾病死亡,法院認定其可以主張的殘疾賠償金計算期間僅限于從定殘之日起至死亡之日。據法院的判決,綜合各方損害行為、損害后果、行為與后果的因果關系、過錯程度,作出了最終的賠償責任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