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一段警用警將電車駕駛者狠砸倒在地的視頻在網絡上引起了廣泛關注。視頻是一家店鋪的攝像頭拍攝到的畫面。畫面顯示,在門外的路上,一個穿著警制服的人揮手中的警,狠狠地砸向一輛電車,導致車輛倒地,駕駛員倒在地上抱住起不來。另一段視頻顯示,一名男子被用擔架抬上了救護車,旁邊站著一名全副武裝的警察。這段視頻迅速引起了公眾對警暴力執法的質疑。

11月30日,廣西賀州警發通報承認事發地點在該市,并稱當時警在進行通違法行為整治時,一名男子駕駛無號牌電車逃避檢查,警務人員在攔截中使用了警,導致電車失控,駕駛員倒地傷。通報還表示,已經組織警務監督部門對事件進行調查,涉事警被暫停職務,并將據調查結果依法依紀嚴肅理。

類似的暴力執法事件屢屢被曝,而且因暴力執法導致重大人員傷害的況也不是第一次發生。同樣在今年,湖南株洲也有一名輔警被拍到多次推搡行駛中的托車,導致騎車男子被推倒在斜坡下傷。騎無牌電車、托車,不戴頭盔騎車都是違法行為,警有責任對這些違法行為進行查。然而,查違法行為的最終目的是維護道路通安全。以危險的手段攔截輕微違法行為的騎車人可能會導致更嚴重的后果,這與警執法的本目的背道而馳。

在這些案例中,騎車人違法在先,可能導致因事故而傷,但警方人員不當的攔截行為使得這種小概率的可能立即變現實。這種不當的攔截行為還可能導致更嚴重的通事故風險,不僅可能傷害被攔截的違法者,還可能傷害警或第三方人員。在另一段視頻中,一輛違規安裝雨篷的電車為了逃避警察追趕,在機車道上左右穿行,差點被汽車追尾,險象環生。最終,追趕的警被側車道上一輛剎車不及的汽車撞倒在地。正是由于在道路上強行攔截車輛可能帶來極大的風險,公安部制定的警道路執勤執法規范明確規定,警在查違法行為時,遇到機車駕駛人拒絕停車時,“不得站在車輛前面強行攔截,或者腳踏車輛踏板,將頭、手臂等進車輛駕駛室或者攀車輛,強行責令機車駕駛人停車”;除駕駛員駕車逃跑后“可能對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嚴重威脅”以外,警不得駕駛機車追緝。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規范警的執法行為,避免因不當執法行為而引發更大的事故風險。

明明有執法規范明令止,也有之前的眾多案例作為借鑒,為什麼總有人繼續違反規定?原因可能在于違反規定的本太低。在類似事件中,警方的通報中沒有提及持攔截的執勤人員的任何責任,反而將倒地傷的托車駕駛員以涉嫌妨害公務刑事拘留。對于這次賀州事件,賀州警最初在回應中稱涉事警是“年輕人不懂事,有點脾氣”,似乎并不認為這是什麼大事,只是年輕人不懂事。從組織行為學的角度來看,一方面,一個組織自然會傾向于維護組織中個的利益,以保護“自己人”的工作積極,維護組織的向心力。另一方面,在當前的公共系中,對一名正式公職人員進行分并不容易,需要單位領導、組織部門等進行審批。這是一套繁瑣的流程,可能需要準備很多材料,甚至,屬下因違法違紀被分可能會對相關領導的工作評價帶來不利影響。因此,在組織部往往傾向于將大事化小小事化,能不分就不分。然而,這種保護“自己人”的做法可能會給公眾留下非常惡劣的印象,嚴重損害政府的公信力。

回到賀州事件,從視頻上看,這名警拿出警,惡狠狠地砸向電車,幾乎是要置人于死地的樣子,這已經不是正常的執法行為,更像是在發泄心的憤怒。在普通人眼中,制止違法行為只是借口,實際上是執法犯法、故意傷害。賀州警稱已經開展調查,并將據調查結果嚴肅理。湖南株洲推倒托車事件中,直接推車導致騎手傷的輔警被辭退,帶隊的民警也被記過并免去副中隊長職務。這一置結果得到了網民的好評。賀州警應該向株洲同行學習,盡快作出理結論并公之于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