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時代中,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曝他人的現象屢見不鮮。但是,我們是否可以認為這種"維權"方式是可取的呢?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下面這個案例,以了解更多信息。該案例發生在2020年,李某在某網站上發布了一個視頻,指責某知名珠寶A公司旗下的一款戒指抄襲了他的設計。李某的個人獨資B公司微博賬號也轉發了這個視頻。這個視頻的播放量超過200萬,網絡上出現了大量不利于A公司的評論。A公司認為,李某和B公司的行為構了不正當競爭,因此將他們告上了法庭,要求他們立即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并公開道歉,賠償A公司經濟損失1元,并承擔A公司為維權支出的合理費用共計28萬元。

李某和B公司辯稱,他們的行為是正當的維權行為。在法院審理本案時,法院認為,李某和B公司通過互聯網公開發布和轉載視頻,而不是針對的侵權人或相關合作方,這導致社會公眾對某知名珠寶品牌產生了負面評價。因此,被告的維權行為明顯超出了合理范圍,缺乏善意和正當。同時,B公司在轉載"維權"視頻時,未聲明李某行為的獨立,因此被告構了共同侵權,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關于A公司是否適格為本案的主問題,法院認為,盡管李某在視頻中沒有明確指出侵權的單位,但直接指向了"某知名珠寶品牌",作為這個品牌的制造商和銷售商,A公司理應為這個"維權"視頻中被商業詆毀的特定對象。據其他生效的民事判決認定,案涉戒指的設計特點并不獨特,不構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因此不我國著作權法的保護。

綜上所述,法院結合了李某發布的視頻的播放量、微博轉載量等傳播況,判決李某和B公司立即停止針對A公司的商業詆毀行為。另外,被告還應在視頻網站個人賬號和微博賬號首頁以置頂形式連續一個月公開發表聲明,消除影響。并賠償A公司經濟損失和合理維權開支共計50001元。這個判決已經生效。

鵬法君表示,權利是有邊界的,維權行為要合理。當經營者認為自己的知識產權到侵害時,首先要確定自己對相關產品或作品有知識產權。其次,在進行維權時,可以先與涉嫌侵權的行為人進行協商和通,如果協商不,可以采取自力救濟的方式,如向行為人發送侵權警告,以制止其侵權行為。但需要注意的是,在發送侵權警告或進行其他形式的維權時,不能損害他人的權益,破壞同行業經營者的競爭優勢,擾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

隨著互聯網的飛速發展,信息傳播的效率也越來越高。制作并發布虛假信息或誤導信息,可能會吸引大量網民的關注,稍有不慎就會給他人帶來嚴重損害。因此,鵬法君提醒,當經營者發布關于同行業經營者的商業評價或評論時,言論應該是正當的,事實應該是客觀的,陳述容應當是真實的,要盡到合理審慎的注意義務。隨意發布和散播不當的言論構商業詆毀,將會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和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一條和第十七條的規定,經營者不得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誤導信息,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和商品聲譽。經營者違反該法規定給他人造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當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到不正當競爭行為損害時,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賠償數額應當據被侵權方的實際損失或侵權方所獲得的利益來確定,并應包括經營者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人格權到侵害的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害人有權要求行為人停止侵害、消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和賠禮道歉,不訴訟時效的限制。對于侵害人格權的行為,行為人承擔的民事責任應與行為的方式和造的影響范圍相當。另外,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品德、聲譽、才能和信用等的社會評價。

最后,如果有兩個或更多人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他人損害,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來源: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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