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0月22日,云南某村發生了一起悲劇。當天,三年級學生夏小天和他的朋友一起來到水庫游泳,卻不幸被兩條惡犬咬傷,導致夏小天溺亡。夏小天的父母心痛不已,但惡犬的主人張培蘭卻對此事漠不關心,聲稱3萬元賠償足夠買命了。

發生在2016年10月的中午,夏小天的兩個同學一臉驚恐地來到夏家,告訴夏父夏母夏小天出事了。原來,他們目睹了夏小天被惡犬撕咬的慘狀。當天上午10點左右,夏小天和兩個同學原本計劃一起去街上玩耍,但在半路上,他們看到了水庫,便決定先下水嬉戲一番。就在他們沉浸在游泳的樂趣中時,突然發現岸邊有三條兇狠的狗正在盯著他們。兩條狗突然跳水中朝他們游來,嚇壞了這幾個孩子。夏小天因為之前消耗了力,落在了朋友的后面。當兩個朋友爬上岸后,回頭看到夏小天被惡犬撕咬,模糊,聲苦淒慘。兩人嚇得哭著跑向離案發地點不遠的水庫值班亭,但里面卻沒有人。他們只好急急忙忙跑到夏小天家,將發生的事告訴了夏父夏母。然而,當夏父夏母焦急地趕到水庫時,夏小天的尸早已被打撈上來。夏父夏母看著兒子的尸,心痛不已。

在場的其他人向警方提供了一條關鍵線索,說是有一位中年婦從路邊走過,了一聲“莎莎”,其中一條惡犬就跳上了的三車,然后兩人迅速離開。夏小天的兩個同學回憶起惡犬的模樣,告訴警方它們的型很大,有點像德國牧羊犬。警方據線索鎖定了當地的一個名張培蘭的婦。然而,張培蘭家中沒有狗。告訴警方,是養為生的養戶,之前曾從附近的張家購買過一條牧羊犬,但因為狗賣掉了。警方來到張大爺家,卻發現他家的牧羊犬的發和夏小天指甲里的發不匹配。警方只得再次調查,最終在張培蘭家里發現了名“莎莎”的狗。面對鐵證,張培蘭無法辯駁,代了當天的事實。原來,沒有好好看管狗,導致牧羊狗溜出去。當駕駛三車出門尋找時,才知道狗把人咬了。害怕承擔責任,將狗回來后將其打死,然后假裝毫不知,以逃避懲罰。然而,當事實大白之后,張培蘭只愿意支付3萬元的賠償。聲稱狗只是傷害了夏小天,而沒有導致他的死亡,最終夏小天溺水而亡。此外,水庫周圍有“止游泳”的警示牌,夏小天和朋友擅自下水,也有一定的過錯。作為父母,夏父夏母沒有好好看管孩子,也要承擔責任。

因此,兩家人在賠償問題上產生爭執,最終夏家將張培蘭一家告上了法院。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飼養的他人損害的,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如果能夠證明損害是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的,侵權人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責任。對于侵權案件,我國法律采取的原則是無過錯責任原則。也就是說,只有被侵權人存在過錯或者重大過失,飼養人才能減輕或者免除責任。如果夏小天沒有過錯或重大過失,即使張培蘭本沒有過錯,也需要承擔侵權責任。在這起案件中,張培蘭明知自己飼養的牧羊犬有一定的危險,卻沒有盡到監管責任,導致其狗咬傷了夏小天。盡管夏小天的死因是溺水,但是被惡犬咬傷嚨氣管導致水與泥沙進也是導致他溺水的一個原因。同時,惡犬的撕咬讓夏小天心產生恐懼和驚慌,導致他失去平衡最終沉水中。即使惡犬沒有直接咬死夏小天,但與他的死亡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然而,作為父母,夏父夏母確實有監管和照顧孩子的責任和義務。夏小天只有9歲,年紀小,作為父母他們應該意識到孩子獨自外出可能發生危險,但他們沒有及時提醒和防范,也應該承擔責任。此外,水庫管理方的值班亭距離案發地點不到60米,但當天的工作人員沒有按規定值班,對夏小天的溺亡同樣要承擔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夏父夏母承擔10%的責任,水庫方賠償夏家2.4萬元,而張培蘭一家賠償20.3萬元。聽到這個判決結果,張培蘭面蒼白,難以置信。捂著腦袋,不停地自言自語:“不可能,不可能,我不服!我要上訴!”夏父夏母沒有理會,他們抱著夏小天的像,眼神空佝僂地默默離開了法庭。